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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有關本報2015年6月19日星期五B10版刊出的「飲食業炒散 中介現商機」一文中,「炒散易」公司創辦人提及:「由於『炒散』的勞資雙方都不想供強積金,該公司會安排那些散工避免為同一食肆連續工作四星期,而每星期又達到18小時或以上……」
該公司創辦人其後澄清,接受訪問時將強積金和「連續性合約」兩者混淆了。他表示,透過該公司聘請散工(臨時工)的僱主,不論僱用期長短,都有為勞方供強積金;只是勞方的月薪若低於7100元,勞方自己則可獲豁免供款。
該公司避免安排勞方為同一食肆連續工作四星期,而每星期又達到18小時或以上,只是不想構成「連續性合約」,即避免僱主要為勞方提供有薪年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特此更正。
該公司創辦人其後澄清,接受訪問時將強積金和「連續性合約」兩者混淆了。他表示,透過該公司聘請散工(臨時工)的僱主,不論僱用期長短,都有為勞方供強積金;只是勞方的月薪若低於7100元,勞方自己則可獲豁免供款。
該公司避免安排勞方為同一食肆連續工作四星期,而每星期又達到18小時或以上,只是不想構成「連續性合約」,即避免僱主要為勞方提供有薪年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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