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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為名實租屋 律師:管制組應執法長青網文章

201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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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6月28日 06:35
2015年06月2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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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於1982年推行寮屋政策,登記當時全港的寮屋,讓其暫存,列明不可以出租及出售;但較多寮屋其實位於私人農地上,因此不少地主以收取地租為由,變相將寮屋出租。另邊廂,有不少寮屋居民非法地以真金白銀將寮屋頂讓給下一手,令不少寮屋居民認為自己有合法業權,與地主出現衝突。


事務律師黃國桐說,寮屋的住客沒有業權,沒有丁點保障,市民不應居住,但坦言不少市民「被迫」居住,是政府房屋政策出了問題,「我覺得住劏房還好,至少合法」。


寮屋非法頂手 租客無業權保障

所有已登記的寮屋,外牆上都寫有紅字編號,地政總署亦有登記佔用人的資料。雖然寮屋沒有業權,但屬於佔用人的財產,並非由地主所有。有涉事地皮的寮屋居民對本報稱,單位是朋友頂讓給他的,因為朋友上到公屋,所以希望讓他也可先住,等候上公屋。也有一些居民透露,當年是花了數萬元「頂」了一間寮屋回來,但他們一直都有向地主交地租,有業主與租客關係。


法律上不准出租寮屋,但地主可以出租土地收取地租,黃國桐認為這是變相租寮屋,寮屋管制組應該執法。他說﹕「寮屋本身是不合法的,不應該被地主用來出租圖利,你名義上是出租土地,但出租農地是否要收這麼多租?」


另有熟悉新界農地法律的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地主明知租戶是用來居住而出租農地,便是違反農地的契約,不會因為你在租約寫明是出租土地而免責,「如果租金明顯超過出租農地的價值,便很明顯地主是出租農地作非農地用途」。


司理稱有風險:曾代租客罰款

寮屋租客欠保障,不過該祖堂地司理鄧先生強調,地主也有風險。鄧先生說,若有寮屋違規,最後卻要地主埋單,「試過有塊地違規,政府要拆,但對方一直拖,最後政府罰了幾十萬,我們怕政府充公土地,所以先付款,然後叫他(寮屋佔用人)還錢,對方說『喂,我點解要畀呀?』」。他說,經此一役,最近有一宗又被地政處指違規的寮屋,祖堂便要求租戶「放低50萬元」,讓祖堂隨時可自行拆除僭建。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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