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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好波!長青網文章

2015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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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6月29日 06:35
2015年06月29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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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證監會在上周四(6月25日)發表聲明,指董事局一致決定不支持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權」的建議。港交所是在6月19日就同股不同權發表首輪諮詢總結,雖然沒有清楚說明,但意思很明顯,就是同股不同權可在某些條件下加以考慮,而這些「條件」被視為是港交所希望推行同股不同權,為阿里巴巴到香港第二上市鋪路。


「一致決定」顯示態度堅決

證監會公開高調反對港交所得出的「同股不同權」諮詢結果,情况的確罕見,因為港交所的建議如果得不到證監支持,肯定無法推行,因此大家都會在事前做好協商,保持口徑一致,這次卻是港交所公布諮詢總結,5天後證監即公開反對,逐一駁斥,反映雙方在事前沒有協商,而且證監聲明是「一致決定」(不支持「同股不同權」),顯示證監會的態度非常堅決。


由於任何《上市規則》的修訂,港交所都需要得到證監批准,而證監表態在先,港交所想推「同股不同權」的願望相信將要落空!

證監會的聲明不長(約1300字),但針對性很強。按港交所的建議,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應(1)須擁有非常高的預計市值;(2)需具備某些與其行業及公司創辦人貢獻有關的特徵,並由監管機構評核申請人是否符合「加強適當性」,例如申請人有否一些不能很容易複製的獨特性,公司創辦人的貢獻;(3)只有新的上市申請才會獲准採用「同股不同權」。


反對理據具體 原則性強

證監會的反對理據十分具體,而且原則性很強,例如不應由監管機構主觀判斷哪些上市申請人可採用「同股不同權」制度,因為會導致監管上的不確定性。更重要的原則,是證監表明在執行職能時,會致力維持公平透明等核心原則、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誠哉斯言。


這場風波,再次回到一個老問題:港交所本身是一家上市企業,以開拓業務、增加收入,為股東利益打拼為目標,是否應該保留監管的職能及修訂《上市規則》的權力?

[陳景祥 齊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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