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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創新要保障誰長青網文章

201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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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6月30日 06:35
2015年06月30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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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阿里巴巴在2013年向港交所遞交上市申請,最後申請失敗,阿里巴巴表示會改去美國,我當時在網站寫過一篇文章《撐港交所向阿里巴巴說不》,認為港交所拒絕阿里來港上市是嚴守原則,不在「同股不同權」的問題上讓步。當時,證監會並沒有表態,市場傳聞則指港交所希望阿里在香港掛牌,願意答應阿里的要求,保留該公司創辦人的「特權」,但證監則反對。


到了上周港交所傾向接受「同股不同權」,而證監高調反對,反映出兩個機構在「同股不同權」的問題上確有明顯的分歧。我在2013年「撐港交所」,現在我撐證監會。在考慮「同股不同權」的議題時,保持香港金融市場聲譽,維持公平和透明度等原則,比「成功爭取」一家大型企業在港上市重要得多。


港交所在2013年拒絕阿里在港上市的申請後,很多評論認為香港跟不上潮流、故步自封,美國都願意為互聯網新興企業上市作特別安排,令創辦人可「以小控大」,如facebook創辦人朱克伯格(Mark Zuckerberg)佔28%股權,卻控制58.9%投票權,有先例可援,香港何須畏首畏尾,錯失讓阿里這種互聯網巨企在港上市的良機!

美配套完善 保董事局獨立性

我在2013年的文章中說過了,美國容許科技企業上市後「同股不同權」,是有一系列「配套措施」可供使用的,例如集體訴訟權;又如美國容許「同股不同權」,但對董事提名要求很嚴格,監管當局的原則是強調董事局與股東之間的獨立性,保證上市公司的董事局不偏向任何一方的利益。美國一些公司上市後仍保留合伙人制度,但合伙人無權提名公司董事,合伙人制度屬於獎勵機制(如特別花紅),而非控制公司管理的制度。


市場變化快,制度創新要因時制宜,但創新目的是為了保障誰?股東?創辦人?管理人?還有誰?

合伙人制度確是互聯網年代創業一大特色,當合伙人企業進入市場向公眾集資時,合伙人和公眾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如何平衡?香港應該做好研究分析,在沒有一套公平可信的新制度出台前,證監拒絕「同股不同權」絕對正確的。


[陳景祥 齊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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