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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過往一個月,民間組織為後政改時代的修憲運動鋪路,亦未見公眾對此有很正面的評價,固然支持修改《基本法》的團體確實未能在短短30多天裏凝聚港人對修改基本法條文的共識,而把複雜的憲政討論簡化為精簡論述入屋亦不容易,但最讓我大惑不解的,還是泛民中人對修憲的保守取態。
也許社會迴響未如理想,雖然余若薇和戴耀廷也同意先作檢討,才思考修改基本法的可能性,但民主黨劉慧卿近日卻辯稱泛民對修改基本法未有共識,而工黨李卓人表態僅支持修改基本法45條廢除提委會和功能組別。
然而,早在1990年代初和數年前已有劉慧卿和黃毓民分別倡議全民制憲,甚至民主黨政策總綱第1章第2節列明民主黨主張對基本法「進行必需的修改,以體現民主、自由、人權和法治的保障」;民主黨和公民黨梁家傑在2012年贊成修改基本法,以解決雙非嬰兒居港權問題;工黨在「憲政、政制及管治」的黨綱則要求修改基本法159條訂立公投修憲機制。
堂堂政黨主席無視政策總綱,容讓修改基本法的訴求不翼而飛,但願「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只是時移世易下的錯誤選擇。
此外,談到修改基本法的隱憂,陳方安生質疑建制派會藉此收窄港人公民權利,正如劉慧卿曾引述有人擔憂此舉會促使8.31框架寫入基本法,但基本法159條早已列明修改基本法提案必須取得三分二的議員同意,換言之只要泛民保住關鍵否決權的話,根本親共陣營也不能透過修改基本法的程序,削弱港人所剩無幾的法治與自由,反而親共陣營早就能以人大釋法扭曲基本法。故此,若然陳太認為下屆泛民不會失去否決權,否則也難以得知如何得出「修憲會給建制派乘虛而入」的結論。
修改基本法是否需要成為未來民主運動的主軸,各人判斷有所不同大可理解,或如何把修憲訴求具體促成政治運動,至今也在聞樓梯響的階段,但綜觀基本法列明單程證審批權在中央、立法會議員沒有私人提案權、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不在終審法院……除非民主派認為香港政府毋須取回單程證審批權,接受立法會議員提案永遠缺乏法律效力,並甘願接受人大不斷進行釋法,在保留捍衛人權法治條文的情况下,支持修改基本法(如22條、74條和158條),實在是理所當然。
也許社會迴響未如理想,雖然余若薇和戴耀廷也同意先作檢討,才思考修改基本法的可能性,但民主黨劉慧卿近日卻辯稱泛民對修改基本法未有共識,而工黨李卓人表態僅支持修改基本法45條廢除提委會和功能組別。
然而,早在1990年代初和數年前已有劉慧卿和黃毓民分別倡議全民制憲,甚至民主黨政策總綱第1章第2節列明民主黨主張對基本法「進行必需的修改,以體現民主、自由、人權和法治的保障」;民主黨和公民黨梁家傑在2012年贊成修改基本法,以解決雙非嬰兒居港權問題;工黨在「憲政、政制及管治」的黨綱則要求修改基本法159條訂立公投修憲機制。
堂堂政黨主席無視政策總綱,容讓修改基本法的訴求不翼而飛,但願「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只是時移世易下的錯誤選擇。
此外,談到修改基本法的隱憂,陳方安生質疑建制派會藉此收窄港人公民權利,正如劉慧卿曾引述有人擔憂此舉會促使8.31框架寫入基本法,但基本法159條早已列明修改基本法提案必須取得三分二的議員同意,換言之只要泛民保住關鍵否決權的話,根本親共陣營也不能透過修改基本法的程序,削弱港人所剩無幾的法治與自由,反而親共陣營早就能以人大釋法扭曲基本法。故此,若然陳太認為下屆泛民不會失去否決權,否則也難以得知如何得出「修憲會給建制派乘虛而入」的結論。
修改基本法是否需要成為未來民主運動的主軸,各人判斷有所不同大可理解,或如何把修憲訴求具體促成政治運動,至今也在聞樓梯響的階段,但綜觀基本法列明單程證審批權在中央、立法會議員沒有私人提案權、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不在終審法院……除非民主派認為香港政府毋須取回單程證審批權,接受立法會議員提案永遠缺乏法律效力,並甘願接受人大不斷進行釋法,在保留捍衛人權法治條文的情况下,支持修改基本法(如22條、74條和158條),實在是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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