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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不久前停辦了的《開放雜誌》總編輯好友金鐘先生在十多二十年前曾通過我當時是合伙人的律師行辦理買入一個物業。前一些時候他在整理自己的文件時發現當年可能沒有從律師行取回樓契,打電話向我查詢。
我已離開以前工作的律師行差不多10年,而且那律師行亦已與另一間律師行合併了。但無論怎樣,金鐘先生還是順利地取回他的樓契。金鐘先生是從湖南來香港30多年的知識分子,他心懷感激的對我說,從他取回忘記了十多二十年的樓契的事使他親身體驗到香港法律與負責任的律師制度遠比內地的好。
是的,香港律師會對律師行有嚴格的監管,對律師行如何保存處理過的文件及紀錄有嚴格的規定,而且運作良好。但對我個人來說,也是從這方面的一些親身經歷,讓我覺得香港一些人,特別是年輕人,並沒有讚賞和珍惜我們的制度,反而蔓延的是那股只講權利、不講責任、不講代價的歪風。
我工作的律師行兩三年前代表客戶處理了大批出售車位的樓契工作。完成了買賣,交收完畢,樓契交回買家或按揭銀行後,律師行都會把相關檔案封存按律師會規定存倉15年後才可銷毁。我工作的律師行存倉的封存舊檔都會交由專業的倉存公司存倉。其實,負責任的律師行每年都需要為封存舊檔存倉支付可觀的費用。
因為客戶售出的車位,價錢不高,把車位按揭給銀行的很少,一般都是全付樓款取回樓契的。過去兩年,不時有一些買家怒氣冲冲的打電話給我工作的律師行,開口便先指摘說律師行犯了錯失,為他們處理購入車位時沒有把樓契交回給他們。
面對這些查詢,我們標準處理方式是先查電腦紀錄,證實檔案已經存倉後,便會對這些怒氣冲冲的買家說我們處理的買賣已經完成完結,若買家要額外服務翻查舊檔,我們要求買家先付律師行到倉庫提取存倉檔案的提存費,並且表明若從倉庫取回的存倉檔案證實律師行犯錯沒有把樓契交回買家,那提存費會退回給買家,律師行還承擔責任。但若檔案顯示樓契已由買家取去,那麽買家付的提存費便不會退回。
個別買家聽了要付提取存倉檔案提存費便破口大駡,說一些難聽的說話;甚而更有毫無道理的離譜地說為什麽沒有他同意,律師行把涉及他的買賣的檔案存倉。
處理這些查詢買家的經驗顯示,大多數以怒氣冲冲說律師行犯錯的買家聽了要收存倉檔案提存費後,便說自己回家再找。在我們處理的查詢中,除了一位外,其他的都再沒有回來再跟進。回來跟進要查舊檔的那位買家,也證實樓契已由他自己取去。
香港一些人 真的病了
我大篇幅說這故事的目的,是要說明今天的香港,一些人只講自己的權利,從不想過要付出;發現有什麽缺失,便先把責任推向別人,不反視自己可能的錯失。同時也只知要求別人提供不需付出代價的額外服務。當知道這世界沒有免費午餐時,便破口大駡。
香港的一些人,真的病了。患了凡事不會先反躬自省,第一時間把責任錯失一概推給別人,只講權利、不講責任,也不準備為自己對別人提出的要求付出代價的重病。
又講講另一個我自己的故事。
1992年許冠傑第一次退休的告別演唱會在紅館舉行了破紀錄的場數。那時我們還年輕,我們那一代人都喜歡許冠傑,我的太太更是標準的許冠傑迷。我陪我的太太看了兩場許冠傑的告別演唱會。我的一位朋友與當時辦演唱會的林建名先生熟絡,告別演唱會的最後一場,我的太太問我,有沒有辦法拿到門票。
我問我的朋友。我的朋友遲疑了一會,然後打電話告訴我給我弄了一張門票,說我可以在最後一場那天晚上開場前在紅館門外由他的秘書把門票交給我。
最後一場告別演唱會那天晚上,我陪同我太太到紅館門外。我的朋友的秘書拿着6張門票到來,把其中一張交給了我的太太。
最後一場告別演唱會很晚才完結,我接我太太回家。在車上,我的太太對我說,我的朋友的秘書有6張門票,其實可以多給一張我們,那我們倆便可以一同看了。
我告訴我的太太,你沒有留意我的朋友的秘書臉上的表情是多麽的不快嗎?
歡天喜地的小秘書本來準備與5個朋友一同去看演唱會,老闆一句話,便只能和4個朋友去,讓一個朋友失望了,讓自己也十分無奈和失望。
我的朋友說有一張門票給我時,沒有說是已經給了他的秘書的門票。事後,我和我太太也為這感到十分不好意思。
過去20多年,這故事一直在提醒告訴我,我們享有的任何權利、得到的任何好處,均是因為somewhere somehow somebody paid the price。
享有權利時不懂反思感恩
我們這社會的問題便是:在大多數時間,我們在享有某些權利、得到某些好處時並沒有察覺,也很多時候不懂得反思反省,從而感恩總有一些人、在某處、以某一種方式已經為我們這些權利、這些好處付出了代價。
我們這個人們大多數時間都在只講權利、少講責任的社會,也着實是有太多享有這些權利、得到這些好處的人從不察覺 :自己也應該時刻準備自己要成為那個為了成就別人的權利和好處而在某一天、在某一個地方、以某一種方式付出代價的那個人。
我已離開以前工作的律師行差不多10年,而且那律師行亦已與另一間律師行合併了。但無論怎樣,金鐘先生還是順利地取回他的樓契。金鐘先生是從湖南來香港30多年的知識分子,他心懷感激的對我說,從他取回忘記了十多二十年的樓契的事使他親身體驗到香港法律與負責任的律師制度遠比內地的好。
是的,香港律師會對律師行有嚴格的監管,對律師行如何保存處理過的文件及紀錄有嚴格的規定,而且運作良好。但對我個人來說,也是從這方面的一些親身經歷,讓我覺得香港一些人,特別是年輕人,並沒有讚賞和珍惜我們的制度,反而蔓延的是那股只講權利、不講責任、不講代價的歪風。
我工作的律師行兩三年前代表客戶處理了大批出售車位的樓契工作。完成了買賣,交收完畢,樓契交回買家或按揭銀行後,律師行都會把相關檔案封存按律師會規定存倉15年後才可銷毁。我工作的律師行存倉的封存舊檔都會交由專業的倉存公司存倉。其實,負責任的律師行每年都需要為封存舊檔存倉支付可觀的費用。
因為客戶售出的車位,價錢不高,把車位按揭給銀行的很少,一般都是全付樓款取回樓契的。過去兩年,不時有一些買家怒氣冲冲的打電話給我工作的律師行,開口便先指摘說律師行犯了錯失,為他們處理購入車位時沒有把樓契交回給他們。
面對這些查詢,我們標準處理方式是先查電腦紀錄,證實檔案已經存倉後,便會對這些怒氣冲冲的買家說我們處理的買賣已經完成完結,若買家要額外服務翻查舊檔,我們要求買家先付律師行到倉庫提取存倉檔案的提存費,並且表明若從倉庫取回的存倉檔案證實律師行犯錯沒有把樓契交回買家,那提存費會退回給買家,律師行還承擔責任。但若檔案顯示樓契已由買家取去,那麽買家付的提存費便不會退回。
個別買家聽了要付提取存倉檔案提存費便破口大駡,說一些難聽的說話;甚而更有毫無道理的離譜地說為什麽沒有他同意,律師行把涉及他的買賣的檔案存倉。
處理這些查詢買家的經驗顯示,大多數以怒氣冲冲說律師行犯錯的買家聽了要收存倉檔案提存費後,便說自己回家再找。在我們處理的查詢中,除了一位外,其他的都再沒有回來再跟進。回來跟進要查舊檔的那位買家,也證實樓契已由他自己取去。
香港一些人 真的病了
我大篇幅說這故事的目的,是要說明今天的香港,一些人只講自己的權利,從不想過要付出;發現有什麽缺失,便先把責任推向別人,不反視自己可能的錯失。同時也只知要求別人提供不需付出代價的額外服務。當知道這世界沒有免費午餐時,便破口大駡。
香港的一些人,真的病了。患了凡事不會先反躬自省,第一時間把責任錯失一概推給別人,只講權利、不講責任,也不準備為自己對別人提出的要求付出代價的重病。
又講講另一個我自己的故事。
1992年許冠傑第一次退休的告別演唱會在紅館舉行了破紀錄的場數。那時我們還年輕,我們那一代人都喜歡許冠傑,我的太太更是標準的許冠傑迷。我陪我的太太看了兩場許冠傑的告別演唱會。我的一位朋友與當時辦演唱會的林建名先生熟絡,告別演唱會的最後一場,我的太太問我,有沒有辦法拿到門票。
我問我的朋友。我的朋友遲疑了一會,然後打電話告訴我給我弄了一張門票,說我可以在最後一場那天晚上開場前在紅館門外由他的秘書把門票交給我。
最後一場告別演唱會那天晚上,我陪同我太太到紅館門外。我的朋友的秘書拿着6張門票到來,把其中一張交給了我的太太。
最後一場告別演唱會很晚才完結,我接我太太回家。在車上,我的太太對我說,我的朋友的秘書有6張門票,其實可以多給一張我們,那我們倆便可以一同看了。
我告訴我的太太,你沒有留意我的朋友的秘書臉上的表情是多麽的不快嗎?
歡天喜地的小秘書本來準備與5個朋友一同去看演唱會,老闆一句話,便只能和4個朋友去,讓一個朋友失望了,讓自己也十分無奈和失望。
我的朋友說有一張門票給我時,沒有說是已經給了他的秘書的門票。事後,我和我太太也為這感到十分不好意思。
過去20多年,這故事一直在提醒告訴我,我們享有的任何權利、得到的任何好處,均是因為somewhere somehow somebody paid the price。
享有權利時不懂反思感恩
我們這社會的問題便是:在大多數時間,我們在享有某些權利、得到某些好處時並沒有察覺,也很多時候不懂得反思反省,從而感恩總有一些人、在某處、以某一種方式已經為我們這些權利、這些好處付出了代價。
我們這個人們大多數時間都在只講權利、少講責任的社會,也着實是有太多享有這些權利、得到這些好處的人從不察覺 :自己也應該時刻準備自己要成為那個為了成就別人的權利和好處而在某一天、在某一個地方、以某一種方式付出代價的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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