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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判緩刑長青網文章

201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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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7月16日 12:00
2015年07月16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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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一名兒童語言教育及培訓公司的董事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4日,緩刑一年。事件中,該董事知悉兩間分校短期內會停止營運,仍向家長收取學費。

 

海關早前接獲兩宗投訴,其中一名投訴人2013年12月為學生報讀尖沙咀分校26課西班牙語和普通話班,支付合共6,830元。學生去年1月初完成首課後,即獲通知分校在月底停止營運,在1月完成八課後,要求退回餘款4,332元而遭拒絕。

 

另一名投訴人去年2月初支付2,400元,為學生報讀銅鑼灣分校八課英語班,開課前數日獲通知課程暫停,要求退款而同樣被拒,其後發現該校停業。

 

海關調查發現,該兩間分校自2013年中開始拖欠租金,業主已獲法院頒令,分別在2013年底和2014年初通知涉案公司須於2014年1月和2月的限期前遷出物業,推定兩分校收費時已知悉短期內會停止營運,無法繼續提供教學服務。

 

該名董事早前已被裁定不當地接受付款,需向兩名事主賠償合共6,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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