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文回應莫哲暐〈不要把「愛」說得太隨便〉一文,及請論者們勿再故意扭曲地把「同性婚姻立法」說成只是有某些宗教的人士才會反對。「同性婚姻立法」其實是偽平權與偽公義的立法,原因起碼有三。
兩人委身相親愛
不就是該有「婚姻平權」
首先,認為任何兩人委身相親愛便該有「婚姻平權」(及因而憲法所指「婚姻」的定義應作修改)的人士或政客,需先誠實回答以下問題:
(一)兩位委身相親愛,但彼此沒有同性性行為的親兄弟,則該否可有一起結婚的「平權」?為何?
(二)兩位委身相親愛,而彼此有同性性行為的親兄弟,又該否可有一起結婚的「平權」?為何?
(三)若上面兩題都是答「不該有這平權」的話,那麼所稱之「同性婚姻平權」又是否「真平權」,抑或根本是一種牽強附會、巧言令色的「偽平權」?
(四)若上面第一題是答「不該有這平權」,而第二題是答「應該有這平權」的話,那麼這是否表示兩位親兄弟彼此有同性性行為,比較於兩位親兄弟彼此沒有同性性行為,是社會應該或應當另外給予鼓勵、支持或嘉許呢?
婚姻制度的制訂
非建基可被濫稱作的「婚姻平權」
第二,個人的選擇與社會制度的設立有別,非刑事與應嘉許的事也有別。在香港任何人都有與任何人「相許終生彼此愛護」的「平權」,但婚姻制度(包括一男一女婚姻制度,及於《婚姻條例》有述及之無效婚姻)的制定並不是建基於可被濫稱作的「婚姻平權」,而是建基於整體社會都會認為「某種表示可有性行為的關係」是值得鼓勵的關係(是「於整體上」可使人類得以繁衍,及得以在健康的人倫關係下生活的關係),及因而適宜在憲法和婚姻法上給予肯定,和適宜賦予某些額外稅務優惠和公共福利,以作鼓勵、支持或嘉許。至於同性性行為,則本身並非值得鼓勵的事(詳參家校及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尊重善意勸說,踢走打壓扭曲〉一文,見http://bit.ly/1yopKYd),更何况說同性性關係是社會「應當」支持或嘉許的關係呢?
我們總不該否定婚姻與性行為有一定關係,不然,兩位一同居住並相許終生彼此愛護的親兄弟、結義兄弟、親姊妹、金蘭姊妹等等,都該可享有「婚姻」的地位才是。對此,一直高舉「大愛」與聲稱兩人相親愛(相許終生彼此愛護)便該有「婚姻平權」的人士或政客,卻見只會一味回避不談或不答,免得自露出其所稱之「同性婚姻平權」不過是一種偷換概念、強詞奪意的偽平權。
若是真平權、真公義的立法
第三,若「同性婚姻立法」是真平權、真公義的立法,那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只把一男一女的結合看為婚姻,及看為是應受社會保護的「自然基本單位」,豈非有違「平權」與「公義」?何以「同性結合」亦應算為社會的「自然單位」、「基本單位」?又何以沒有成員國在聯合國「正義地」為此提案,據理力爭,強烈要求「修正」呢?知識分子們明辨!
延伸閱讀: 〈「民事結合」是否一種巧立名目的立法名稱?社會是否應該加設立「民事結合」制度?〉, http://bit.ly/1sEjERl
作者是家校及各界反對扭曲婚姻制度群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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