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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簡稱監警會)近日審理一宗去年11月一名警司於旺角區執行職務期間被指控毆打的投訴個案。此個案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在我們審核這個案的過程中,不斷有內部資料外泄,坊間亦有很多疑慮及不盡不實的揣測,對我們的工作造成莫大影響。從各種報道及評論文章可以看出,很多人其實對監警會的工作有所誤解,更有甚者是罔顧監警會要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則,單憑傳聞和揣測對事情一知半解便大肆評論,這現象對於理性處理事情及監警會的工作毫無幫助。《明報》觀點版7月24日刊登曾志豪先生〈如何監警?〉一文便對我們工作有所誤解,在此我們有必要澄清。
文中指「監警會卻從善如流,聽從被監察的對象,投訴警察課的抗議,重新開會,審視自己的結論」,另外又提及「但朱經緯案件,監警會明明完成投票,投訴警察課不服,要求監警會改變結論。而監警會沒有堅守原則,居然由某一個委員提出『再開會』討論案件。縱使『再開會』的結果是維持原判,但此舉已經破壞了監警會的權威及既有的規則」。
監警會有責任審閱新資料新論據
在審核投訴的過程中,為確保對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公平公正,無論投訴人或是被投訴人提出任何新資料或新論據,在投訴個案通過之前,監警會也有責任審閱,再看看是否需要或值得研究及考慮。即使投訴個案已獲通過,結果已通知投訴人或被投訴人,雙方也可以提出新資料要求覆核。如果我們因會方已經有一個判斷便不再理會雙方提出的任何新資料或新論據,不單對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不公,我們的判斷亦很可能因不符合程序公義而被推翻。因此,審閱投訴人或是被投訴人提出的新資料或新論據,從來都是我們審核個案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我們恪守公平公正審理投訴個案的基礎。即使所謂的新資料或新論據可能只是舊調重彈,也要先經審閱才可以得出這結論,斷不能看也不看便貿然認為這些資料或論據可以不理。此外,我們在7月22日特別內務會議,是因應多名委員希望透過會議審閱、討論及處理投訴警察課對此個案的回覆才召開。絕非如一些報道所說是因為其中一位委員要求重新審視該個案而要開會。
監警會投訴警察課意見不一不罕見
在投訴處理的過程中,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意見不一,是正常的現象,並不罕見。監警會不時會就其報告的內容及論點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質詢,而投訴警察課必須回應監警會的質詢。很多時這些意見的交流以備忘錄的形式傳達,先由秘書處整合有關資料,再送交給委員。委員審閱資料、表達意見後,再由秘書處整理,然後再送交投訴警察課考慮。這些文書上的往來所花的時間較多,如遇上較複雜或嚴重的個案,又或者委員之間觀點有重大分歧時,也較難處理,因此委員有需要時會在內務會議討論個案,務求盡快就個案達成共識。只不過這次的投訴個案的審理個程中,坊間有太多謠傳,才會誤會我們召開會議便意味着會推翻之前判斷而大肆批評。
正因為坊間對我們的工作有所誤解,監警會在7月22日開會當晚才會有大批市民到監警會秘書處辦公室外示威。我想強調監警會的工作是以證據為依歸,獨立公正地審核每宗投訴個案,不會因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向會方施壓便左右我們憑證據作出的判斷。對於有團體稱我們「維持原判」的決定是由他們成功爭取,實在是顛倒是非和混淆視聽。據悉,當晚監警會辦公室外的電梯大堂僅有的200多平方尺狹小空間,便聚集了逾百名示威者及記者,如遇上意外後果便不堪設想。可幸是當晚所有示威人士及記者都平平安安。謹在此希望提醒示威人士在表達訴求時,也要顧及自身的安全。
作者是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主席
文中指「監警會卻從善如流,聽從被監察的對象,投訴警察課的抗議,重新開會,審視自己的結論」,另外又提及「但朱經緯案件,監警會明明完成投票,投訴警察課不服,要求監警會改變結論。而監警會沒有堅守原則,居然由某一個委員提出『再開會』討論案件。縱使『再開會』的結果是維持原判,但此舉已經破壞了監警會的權威及既有的規則」。
監警會有責任審閱新資料新論據
在審核投訴的過程中,為確保對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公平公正,無論投訴人或是被投訴人提出任何新資料或新論據,在投訴個案通過之前,監警會也有責任審閱,再看看是否需要或值得研究及考慮。即使投訴個案已獲通過,結果已通知投訴人或被投訴人,雙方也可以提出新資料要求覆核。如果我們因會方已經有一個判斷便不再理會雙方提出的任何新資料或新論據,不單對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不公,我們的判斷亦很可能因不符合程序公義而被推翻。因此,審閱投訴人或是被投訴人提出的新資料或新論據,從來都是我們審核個案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我們恪守公平公正審理投訴個案的基礎。即使所謂的新資料或新論據可能只是舊調重彈,也要先經審閱才可以得出這結論,斷不能看也不看便貿然認為這些資料或論據可以不理。此外,我們在7月22日特別內務會議,是因應多名委員希望透過會議審閱、討論及處理投訴警察課對此個案的回覆才召開。絕非如一些報道所說是因為其中一位委員要求重新審視該個案而要開會。
監警會投訴警察課意見不一不罕見
在投訴處理的過程中,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意見不一,是正常的現象,並不罕見。監警會不時會就其報告的內容及論點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質詢,而投訴警察課必須回應監警會的質詢。很多時這些意見的交流以備忘錄的形式傳達,先由秘書處整合有關資料,再送交給委員。委員審閱資料、表達意見後,再由秘書處整理,然後再送交投訴警察課考慮。這些文書上的往來所花的時間較多,如遇上較複雜或嚴重的個案,又或者委員之間觀點有重大分歧時,也較難處理,因此委員有需要時會在內務會議討論個案,務求盡快就個案達成共識。只不過這次的投訴個案的審理個程中,坊間有太多謠傳,才會誤會我們召開會議便意味着會推翻之前判斷而大肆批評。
正因為坊間對我們的工作有所誤解,監警會在7月22日開會當晚才會有大批市民到監警會秘書處辦公室外示威。我想強調監警會的工作是以證據為依歸,獨立公正地審核每宗投訴個案,不會因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向會方施壓便左右我們憑證據作出的判斷。對於有團體稱我們「維持原判」的決定是由他們成功爭取,實在是顛倒是非和混淆視聽。據悉,當晚監警會辦公室外的電梯大堂僅有的200多平方尺狹小空間,便聚集了逾百名示威者及記者,如遇上意外後果便不堪設想。可幸是當晚所有示威人士及記者都平平安安。謹在此希望提醒示威人士在表達訴求時,也要顧及自身的安全。
作者是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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