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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立﹕萬能罪長青網文章

201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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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8月01日 06:35
2015年08月0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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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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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個法治社會以及人治社會的界線,大道理上,自然就是公權力,也就是一切政治與政府的權力,是否受法律約束。但是微觀來看,我們要怎樣看得出權力是否受約束呢?


去到今天,人治政府很少會自稱為人治政府,他們多數會說,自己也是依法律行政的。所以,人治政府基本上都會強調自己依法行政,所謂依法,背後往往是指權力者有自行制訂、修改、解釋法律的權力,那麼他們要實行自己人治的手段時,只需要在實施之前,將自己想要做的事,先制訂成法律。那雖然是多了一重手續,會比較麻煩一點點,但是權力還是不受制約的。使用一些不平等的立法程序,就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只是,這還是很容易被發現而引起反抗。


因為對於大部分智慧不高的人來說,他們並不會深究法律的正義性與來源。他們會把法律視為神明,無條件的信奉為正義,而不會去思想法律本身是否正義。


法治是嚴謹的,白紙黑字,事情這樣寫就要這樣去做,因此條文愈精確愈不會有解釋空間愈好。人治則相反,人治追求的是彈性,希望法律可以放寬和收緊的空間,能夠依自己喜好,想放寬時就放寬,收緊時就收緊。


因此人治社會同樣有法律,但是人治社會的法律,就是追求含糊,有很大解釋空間,統治者再掌握「解釋權」。他們需要的是,只要想要拘捕人時,就能夠輕易引用的法律,就是任何時候都有辦法懷疑有人做過而動用公權力。


所以就產生了「萬能罪」。


誰做什麼行為都可以懷疑

「萬能罪」,就是指它的解釋範圍非常巨大,而且很難蒐證,基本上一個人隨意做一件事都可以懷疑他有犯的法例。這樣,人治統治者就能夠以此去動用公共資源去進行自己喜好、騷擾或恐嚇性質的拘留。因為拘留本身就是消耗被拘留者的時間和精神,而法例的存在使對方也需要消耗時間和精力上法庭,因此這形成了公權力一種自由使用的騷擾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去的「反革命罪」,或者中華民國的「刑法第100條」,都是這一種「萬能罪」。他的特色就是範圍極度巨大,難以證實,但是容易涉嫌,誰做什麼行為都可以懷疑,所以他深受權力者的喜愛。通常這些罪就算廢除,也會有一個類似的繼承者,這就是因為權力者捨不得這種方便的權力,不過這結果往往就是令他們變得依賴,這種法律的存在,正是很多社會久久不能法治的原因。因為它的存在,剛好就是法治追求東西的相反。一個需要這種法律才能夠維持運作的社會,會愈來愈不適合法治,因為法律的執行,會自然的被調整成跟權力者親疏有密切的關係。大家都會意識到,這些法例本質上寫什麼並不重要,只要你跟權力相親,它就會被寬鬆解釋,反之,你做了什麼你都在涉嫌觸犯這種法例,而惹上權力滋擾與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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