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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沛文﹕從國安法看中央踐行「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底線長青網文章

201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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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8月04日 06:35
2015年08月0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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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近通過的《國安法》(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於第11條第2款及第40條第3款中首次原則性地規定了香港負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國安法不會在香港適用

國安法上述條文針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所作的規定本屬理所當然,但卻在香港引起了一陣不小的騷動,部分人士對此甚至深感不安。其實在現行憲制下全國性法律要適用於香港須以列入至《基本法》附件三為前提,新制定的國家安全法目前並未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中,故未來不會在香港直接適用。再者從實際適用層面而言,是次出台的國安法主要是因應國家安全形勢發展變化而針對國家安全各領域內容所作的綜合性規範,目的是便於日後據此制訂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作為一部原則性較强的立法,其在具體執行上仍需進行立法細化後方可被執法部門直接適用。因此,部分港人所憂慮的諸如國安法會否被引用至香港,甚或國安法的具體執法尺度等問題,實屬認知上的誤解。


踐行「一國兩制」的核心原則

儘管是次立法所出台的是一部綜合性的法律,所涉內容亦多為原則性規定,且不會在香港直接適用,但中央透過該法對香港釋出的政治信號卻值得深思。筆者認為國安法針對香港所設立之相關條文可謂集中反映了,對「國家安全」的維護將更穩固地成為中央未來踐行「一國兩制」及履行其對港管治權的核心原則。事實上這也是中央在過去闡釋其對港政策時所一直強調的重要內容,即「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應該以尊重國家主權為前提,香港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礙「國家安全」的維護和保障。應該說,中央採取的這種做法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而且亦具備其法理基礎。「一國兩制」作為中國政府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實現國家統一而創設的一種特殊「行政分治」模式,它所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地位是國家結構中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而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殊「行政單元」(administrative entity),而非「政治單元」(political entity),為此香港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於聯邦制下的成員邦,更不屬於主權獨立的政治體,其對「國家安全」的維護乃負有無可迴避的憲制責任。


中央的政治底線

毋庸諱言,中央此次透過國安法這樣高位階的法律文件來重新宣示「國家安全」作為其踐行「一國兩制」及履行對港管治權的核心原則是具有特定指向性的,而這種指向性本身所採取的乃是一種「底線」思維。在「一國兩制」所確立的行政分治模式下,中央僅要求香港在政治層面基於國家主權而維持其對國家的最低「依附性」,香港可以在充分尊重國家主權的前提下,享有中央以「高度自治」形式賦予的多元「自主性」。基於上述「底線」思維,中央在本次行政長官普選政改的最後階段可謂以高規格形式向香港泛民主派表明了其基本立場並釋出了較大善意。根據王光亞、李飛及張曉明3位主任5月於深圳會見立法會議員時的講話,中央願意將香港泛民人士區分為「朋友」與「頑固派」、「死硬派」兩大類,認為前者是可以溝通並建立友好關係的。然正如立法會前主席范徐麗泰所指出的,雙方溝通必須要有相同的基礎,泛民主派應表示誠意。所謂「誠意」,當然是指尊重中央所設置的踐行「一國兩制」的政治底線,履行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並須明確表示反對「港獨」等極端本土運動。換言之,中央已經表明其願意接受的僅為「忠誠的反對」(loyal opposition)——泛民主派可以充當反對派角色但必須以忠誠於國家和基本法為前提,並且不得使用非法方式來奪取執政權力。


維持兩制間基於相互尊重的平衡

筆者不否認新出台的國安法本身仍存在諸多有待解决的法理問題,在此亦無意為是次立法的正當性進行註解。所希望藉此指出的是,基於防禦型民主(militant democracy)的憲政理念,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政治活動均有其須遵守的原則和底線,對「國家安全」的維護便屬當然之一。在國家當前發展無時不面臨國內外複雜政治形勢而基本法23條立法又尚付闕如的情况底下,我們不宜低估中央政府在處理香港事務對國家安全因素的考量程度。同時,港人亦須清楚了解,「一國兩制」下香港的「高度自治」完全是源於主權者的授權,而「一國兩制」的奧妙之處即在於達至兩制之間基於相互尊重的平衡:一方面中央基於「一國兩制」政策方針而自我謙抑其權力的行使,不隨便干預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另一方面香港亦基於尊重中央在踐行「一國兩制」時所設置的原則和底線,自覺地維護「國家安全」。目前中央與香港在前述政治底線問題上正處於僵持狀態,難以達成共識和互信,在此過程中如任何一方失去耐性都極有可能打破現時兩制之間所建立的基於相互尊重的平衡。這種平衡的打破,尤其是對香港而言,沒有任何好處。


作者黎沛文是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研究員、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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