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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樂先生日前〈有盲點不自知?還是不敢面對現實?〉一文,駁斥曾志豪的文章, 本人無意介入兩篇文章的細節討論, 但有一點必須與樂先生商榷。 即《基本法》下,院校自主應否得到保障,樂先生認為港大10位院長錯引基本法第137條,因為這條文只保障學術自由,而先行的基本法第136條則指出,特區政府有權自行制定政策,以管理教育體制,此權力屬於特區政府,而非院校, 因此「校長」只是Vice-Chancellor,而非Chancellor。而高層任命,必須考慮政治往績。我無意猜度樂先生的用心,但於此有3點反駁:
3點反駁
(一)「院校自主」是「學術自由」的重要基石,亦是保護學術自由的重要(甚至必要)手段。 如果一所大學的運作可受政權干預,以至人事任命、晉升、 資源調配、發展方向,受到外來政治力量掣肘,那所謂「學術自由」基本上已名存實亡。學者們會擔心自己的研究經費、晉升,甚至留任機會,而不敢做出令政權不高興的事。政權亦可隨時隨意威脅,並宰制院校的發展方向。因此當學術自由受基本法第137條保護,院校自主亦理應同受保障。即使基本法第136條賦予特區政府制定政策,以管理教育體制的權力,其權力行使亦受基本法第137條限制,就好像政府有權執法,但不可違反人權一樣。
(二)樂先生認為,校長只是Vice-Chancellor,按法例,特首才是Chancellor,因此任命高層,不能完全以「物色委員會的建議就是任命的唯一依據」。特首作為Chancellor是殖民地體制,這本身有極多不合理處,但在法制上的確如此,本文姑且置其不合理處不論,但樂先生的說法基本上無視了香港大專教育的百年慣例傳統。一直以來特首或港督只是禮儀性質的領袖。過往並無多出現干涉大學日常運作的情况,性質就好比英王與國會的關係。英王雖為一國元首,亦無法律可阻止他行使主權、介入政治,但作為禮儀性領袖,他其實並無實權,如果英王直接干涉國會的運作,這依然是於理不合的嚴重干預。如果樂先生的講法成立,即特首既是Chancellor,政權就可以過問校政,那當日董建華干涉鍾庭耀民調,是否並無問題?而我們又是否錯怪鄭耀宗?
(三)樂先生說:「到了高層行政管理的層面……陳的政治取向和往績(track record),是不能不顧的。」但我看畢全文,都找不到一個論點支持這講法。而且事實上,無人認為校委會是樂先生筆下的「橡皮圖章」,校委會的確有權力否決陳文敏的任命。但是這並非隨意權力(arbitrary power),而需要有充分理由支持其決定。要否決經過全球招聘,物色委員會一致推薦的陳文敏的任命,校委會必須有非常充分的理由。但事實上,是他們一個理由都舉不出來,繼而拖延任命。這要外界相信箇中無政治壓力干預,如何可能?
繼續為校委會的無理行為開脫,只會更嚴重地破壞學術自由的制度基礎。我未敢隨意猜度樂先生的用心,但閣下的觀點,作為學者,實在難以苟同。
作者是香港大學榮譽助理教授
3點反駁
(一)「院校自主」是「學術自由」的重要基石,亦是保護學術自由的重要(甚至必要)手段。 如果一所大學的運作可受政權干預,以至人事任命、晉升、 資源調配、發展方向,受到外來政治力量掣肘,那所謂「學術自由」基本上已名存實亡。學者們會擔心自己的研究經費、晉升,甚至留任機會,而不敢做出令政權不高興的事。政權亦可隨時隨意威脅,並宰制院校的發展方向。因此當學術自由受基本法第137條保護,院校自主亦理應同受保障。即使基本法第136條賦予特區政府制定政策,以管理教育體制的權力,其權力行使亦受基本法第137條限制,就好像政府有權執法,但不可違反人權一樣。
(二)樂先生認為,校長只是Vice-Chancellor,按法例,特首才是Chancellor,因此任命高層,不能完全以「物色委員會的建議就是任命的唯一依據」。特首作為Chancellor是殖民地體制,這本身有極多不合理處,但在法制上的確如此,本文姑且置其不合理處不論,但樂先生的說法基本上無視了香港大專教育的百年慣例傳統。一直以來特首或港督只是禮儀性質的領袖。過往並無多出現干涉大學日常運作的情况,性質就好比英王與國會的關係。英王雖為一國元首,亦無法律可阻止他行使主權、介入政治,但作為禮儀性領袖,他其實並無實權,如果英王直接干涉國會的運作,這依然是於理不合的嚴重干預。如果樂先生的講法成立,即特首既是Chancellor,政權就可以過問校政,那當日董建華干涉鍾庭耀民調,是否並無問題?而我們又是否錯怪鄭耀宗?
(三)樂先生說:「到了高層行政管理的層面……陳的政治取向和往績(track record),是不能不顧的。」但我看畢全文,都找不到一個論點支持這講法。而且事實上,無人認為校委會是樂先生筆下的「橡皮圖章」,校委會的確有權力否決陳文敏的任命。但是這並非隨意權力(arbitrary power),而需要有充分理由支持其決定。要否決經過全球招聘,物色委員會一致推薦的陳文敏的任命,校委會必須有非常充分的理由。但事實上,是他們一個理由都舉不出來,繼而拖延任命。這要外界相信箇中無政治壓力干預,如何可能?
繼續為校委會的無理行為開脫,只會更嚴重地破壞學術自由的制度基礎。我未敢隨意猜度樂先生的用心,但閣下的觀點,作為學者,實在難以苟同。
作者是香港大學榮譽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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