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近日有報章報道某深水埗小學自行驗出食水含鉛量超標,並已向教育局報告。教育局回覆報章時證實有學校向局方上報此事,但沒有交代學校名稱及其自來水樣本含鉛量是否超標,只是說會進行覆驗及與該學校保持聯絡,又說正與衛生防護中心合作,盡快為學校制訂食水安全的健康資訊。筆者嘗試從法律角度,指出教育局應盡快至少為較新落成的學校驗水。
根據已援引到香港的聯合國《國際兒童公約》第3條的第3項規定:「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料或保護兒童的機構、服務部門及設施符合主管當局規定的標準,尤其是安全、衛生、工作人員數目和資格以及有效監督等方面的標準。」以及《教育規例》第45條指出:「每間學校的房產內均須有足夠而衛生的食水供應。」教育局及校方對於食水安全責無旁貸。
3條件確立校方「照顧責任」
另一方面,筆者嘗試從「疏忽侵權」角度指出教育局盡快安排學校驗水的必要性。校方對校內學生及教職員的「照顧責任」可通過3個條件去確立:
一、由於鉛水事件被廣泛報道,近日更懷疑有學校驗出食水含鉛量超標,故校方(特別是近年落成的學校)「合理地可預見」食水或會有問題。校內學生及教職員飲用校內有問題的食水而影響健康自然也是「合理地可預見」。
二、校方固然對學生有「照顧責任」,教職員是學校的僱員,故校方亦需要對教職員負上「照顧責任」。
三、校方確保食水安全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事實上,校方驗水是合理可行的措施。驗水後若發現超標,校方亦可先做簡單的預防工作,例如暫停飲水器運作、要求小食部用外來水或蒸餾水煮食等等,往後再安排更換食水設備。
假若教育局及學校在現階段沒有作出合理行動,而將來有學童及教職員因學校食水含鉛而對其健康造成損害的話,校方及教育局會因疏忽而違反了「照顧責任」,受影響學童及教職員可嘗試向校方及教育局追討賠償。不過,筆者亦須指出,確立當中的「因果關係」可能有困難,例如不易辨別學童智力發展遲緩的主因是飲用鉛水還是其他先天及後天因素。對於較易受鉛影響的人士如幼童、孕婦及哺乳婦女來說,確立「因果關係」可能較容易。
校方可考慮自發驗水
其實回到初衷,為學生及教職員安全着想,驗水是必要之責及合理之舉,完全不需要以法律作理據。然而觀乎近年政府作風,似乎要有輿論指出嚴重潛在風險(不僅要指出市民面對的風險,而且更要指出政府及校方或會負上的重大責任),才可迫使其作出適時行動。故此,筆者才會從法律責任角度分析這個本來毫無爭議的議題,藉此促請教育局盡快統籌驗水行動,釋除公眾疑慮。倘若教育局反應遲鈍,校方亦可考慮自發驗水,保障師生安全。另一方面,筆者亦希望通過此事簡介「疏忽侵權」的概念,使家長及教職員對追討賠償的法理依據有簡單概念,也提醒校方多加留意容易被忽略的「疏忽侵權」陷阱並設法避免之。
參考資料:林壽康、余惠萍(2014),《香港教育法——疏忽侵權篇》,香港:進一步
作者是教學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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