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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陣:理出Uber的解決辦法 / 文︰張志剛長青網文章

201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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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8月26日 06:35
2015年08月2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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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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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周六觀看無綫電視一些有關違規出租汽車的新聞專輯及報道,覺得非常有意思,因為只是在電視上觀看,並無文字紀錄,但憑個人的記憶,內容大概是清楚的。


印象中專輯訪問了5位人士,分別是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田北辰,和保險業界立法會代表陳健波,及另外一位港大經濟金融學院助理講師阮穎嫻和律政司長袁國強。結合以上5位人士短短的談話,其實已經可以把事件的始末因由和解決辦法理出一個頭緒來。


涂謹申的解釋比較奇妙有趣,他似是以Uber的義務律師的身分,去為Uber申辯。從他取得的Uber和司機之間的合約文件來看,他認為Uber其實已經清楚要求司機必須持有合法的出租車許可證,並且已購第三者保險來保障乘客。涂謹申甚至認為這份合約可以作為Uber一旦被檢控時的申辯解釋。Uber有要求,只是程序做漏了一步,沒有檢視司機的出租車許可證。


涂的觀點有趣,就是不是真的一時疏忽,好奇的一問,Uber有沒有檢查司機是否有駕駛執照?如果沒有,那會否招聘了無牌司機?如果有,那為何只看駕駛執照而不看出租車許可證?

任何機構,在招聘時都會查看相關文件,尤其是必須的資歷文件。學校招聘老師,也會看其大學畢業證書和教師必須的資歷文件,學校不檢查申請人的學歷和資歷文件而招聘了無牌教師,校方要否負責?有規模的公司,做事一定有程序手冊,如何漏得!


Uber能否以此為抗辯理據,大可交由負責律師和法官確定,反正律政司長仍未決定是否起訴有關公司。而涂謹申的義務答辯,重點不在於奇妙有趣,而是一語中的,點出關鍵,就是如果Uber真的按合約去查,而且查得一清二楚,那麼這場「白牌車風波」根本不會發生。


現時問題,就是Uber執行偏離合約。當然,阮穎嫻就是企圖為這種偏離去辯解,她認為新科技出現令既得利益者受損,但是給予市民更多選擇,政府應該考慮放寬限制,引入競爭。


這位港大助理講師其實是把幾件截然不同的事情混淆起來,科技創新還科技創新,合法出租車執照是合法出租車執照,兩者互不相關,也不能互相抵消。以手機應用程式只是改變了的士召喚,街頭截取的形式,以及把各不相關,無事先作的士司機身分識別的行業形態,予以基本的改變。這些改變,和持有合法出租車許可證才可以經營出租車完全無關。新科技沒有改變這種制度,充其量是打擊了電召的士台,所以律政司長袁國強清楚解釋,政府立場是科技中立,科技是科技,合法是合法。用阮穎嫻一定熟悉的金融領域,有了互聯網,是否可以無牌經營網上銀行?如果阮穎嫻有看涂謹申的訪問就會完全明白過來,只要企業嚴格執行合約條文,按本子辦事,那高科技可以繼續搞,天下太平。


凡事出現都有其原因,有合約不執行大概都不會例外。在現時之的士營運模式之下,個人很懷疑有多少自己擁有的士牌的司機會有誘因去加入類似Uber這一類的經營模式。就算真的肯加入,也是三心兩意,把Uber看成另一個召喚中心或者多一個接客模式。就算Uber不派單,那些司機一樣可以走單幫,發揮不到Uber模式的優點長處。


發豪華的士牌是出路

真正的出路,田北辰在訪問中是有所觸及,而且是對症下藥,發出一些豪華的士牌照,並且作出一定的規管。個人認為,這規管必須包括幾方面,第一是收費必須提高,尤其是最低收費,而且必須由公司經營,司機身分可以預先確認。而召喚應該點對點,不在路上隨手截車。這種豪華的士的牌照,可以由現時18,000個的士牌提出申請改變,又或者在現時豪華汽車許可證中撥出。因為有價格分野,新服務不會直接和一般的士直接競爭,相信不會引起業界強烈反彈。這種新牌照的發出,相信可以讓類似Uber這類公司較容易招聘合適合法的司機。


最後,有關第三者保險的問題,過去一直存在爭拗,陳健波清楚指出,就算非法出租汽車令第三保保單失效,但乘客無法向司機成功索償之下,保險公司仍然要扮演最後支持者的角色,對財物以外的人身傷亡作出賠償。這種說法,表面上似是仍然「有得賠」,但言下之意有兩點,手續性質由依照保險條款賠償到受害人主動索償,司機無法賠償之後才由保險公司出手,索償時間和費用都不一樣。二是保險公司有權向司機作最後索償,這種做法,和買第三者保險,遇上事故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設計原意是相違背了!而如果乘客明知無牌載客仍然乘搭,是否可以足額賠償,也是一個大問題。


把這幾位先生女士的陳述串連起來,整件事件的來龍去脈,大概已是清楚現於眼前了!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張志剛

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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