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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市公司董事股份「禁止買賣期」新規定自去年4月生效至今,董事在「禁止買賣期」內違規交易的個案,見增加之勢。港交所(0388)昨日去信所有上市公司,提醒公司及董事,要嚴格遵守《上市規則》對董事在業績期前買賣股份的限制。一般而言,遇有違規個案,港交所或會對違規者紀律處分,較嚴重和涉及懷疑內幕交易的個案,會交由證監會調查。
多宗涉業績刊發當日買賣
港交所在函件中指出,有較多個案,涉及董事在「禁止買賣期」的首30天內,違規買賣公司股份。去年生效的新例,將年度業績刊發前的董事「禁止買賣期」,由30天增至60天。港交所亦發現,有多個違規個案,涉及公司董事在業績刊發當日,買賣公司股份。
港交所去年7月曾刊發數字,表示在去年1至3月(即「禁止買賣期」新例實施前),有3宗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在「禁止買賣期間」,買賣公司股份的個案。
為減低內幕交易出現的機會,港交所在2008年底,原打算大幅延長董事股份「禁止買賣期」,後因商界強烈反響,加上港府從中游說,港交所最終被逼讓步,僅將年度業績發布前的「禁止買賣期」,由1個月增至2個月。
港交所為「禁止買賣期」讓步時,明言要引入季報(即要求上市公司除了刊發全年及中期業績外,也要在餘下兩季刊發季報交代最新狀况),以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然而,如今計劃已擱置,改為留待港府為「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相關的《上市規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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