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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修改指引 業權申報似更寬鬆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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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01日 05:35
2010年10月01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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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明報》揭發劉皇發向行政會議漏報買賣物業事件,行政長官認同行會成員申報制度有進一步清晰化空間。行會秘書處也建議,在《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須登記的個人利益》表格新增說明。不過,資深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梁家傑認為,新加入說明似乎較原有規定寬鬆,行會需進一步解釋。

根據現有規定,行會成員須就以下情况申報﹕

1)在本港或本港以外地區擁有的土地及物業,包括用作自住者;

2)以成員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或公司名義擁有的土地或物業,但實際由成員所有;

3)或有關土地或物業雖非成員所有,但成員在其有實際利益(例如租金收入)者,均須申報。但毋須提供土地或物業的詳細地址。

建議新加入的說明﹕「如土地或物業透過公司持有,凡議員持有該公司的控制權或超過50%的股份,即須申報。」

梁家傑說,原本要求行會成員擁有公司1%股權也須申報。他說,新增說明可凌駕原文,換句話說,現時放寬至擁有公司超過50%股份,或持有控制權才須要申報,他認為行會需解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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