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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是否容得下變性人結婚?高等法院今早會就首宗變性人爭取結婚權利的司法覆核判決,法官將裁決《婚姻條例》中「女性」二字的定義是由基因、生育能力還是精神心理狀態去決定。
本港估計約有300名變性人。兩年前在本港公立醫院由男人變性做女人的W(35歲),身分證上寫明是女性,但她欲與男友結婚被拒,因W本身是男人,不符合條例中「女性」的定義,W申請司法覆核,成為本港首宗個案。政府一方指身分證給予W女性性別,只為方便W的日常生活,不代表容許她結婚。W一方則指本港社會風氣已見開放,《基本法》賦予香港人自由結婚的權利,W不應被剝削;W又指政府以W的男性基因及無法生育作反駁,完全不合時宜。
【案件編號:HCAL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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