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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費者手裏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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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23日 06:35
2015年12月2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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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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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我一點也不懂,亂說的。競爭法剛生效,就跟大家談一下腕表業的競爭。


競爭法的成立,目的主要是針對市場壟斷,而其中一項措施就是反對合謀定價。那是否代表從此沒有公價這回事?各零售商可自由定價?以前腕表是沒有公價的。以前的經營模式是由中間的代理商從瑞士引入產品,假設生產商以定價百分之四十的價錢售予代理商,代理商負責推廣,然後再以百分之五十的價錢批發給零售商,零售商要負擔租金、薪金和存貨等成本,然後再以建議售價之百分之七十或八十售予消費者。不錯,一般情況下,我們買表都可以拿到折扣。折扣的多寡就完全取決於市場狀況。市道好就少折扣,市道差就一入門口就有七折。如果是熱門貨色,又限量又waiting list,拿得到都已經要還神,甚至可能要付超公價才搶得到,遑論折扣。折扣多寡也因人而異,熟客當然要關照,老襯就當然是拿來劏的了(不過熟客跟所謂生客所拿到的折扣,平均分別其實大約只有百分之五而已)。


這種營商模式由1970年代開始便一直是這樣,直至21世紀初。表市暢旺,生產商都相繼在海外成立分公司,代理的工作逐漸被取締,生產商直接跟零售商合作及直接負責宣傳推廣,然後假設生產商以定價五成的價錢把產品批發給零售商,同時還開設自己的專門店。開設自己的專門店有多項功能,既可更詳盡地介紹品牌和產品特色,又可收宣傳之效,最重要是可以收集客人的資料。專門店不給折扣,為了拉近專門店跟零售商兩者售價的差距,品牌在十年前就開始規管零售商的售價,推行折扣控制的措施,限制零售商給顧客的折扣優惠。品牌當然可以按自己的意願和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大前提去管理自己營運的專門店,但若果連零售商也控制,甚至嘗試劃一所有零售商的折扣優惠,這又算不算價格控制呢?會否違反競爭條例呢?


供求定律未必適用奢侈品

以無形之手去調控市場,即以供求定律釐定市場價格,這本來是自由經濟奉行的金科玉律,但這個持之以恆的方法未必完全適用於奢侈品市場。不合理的定價,或貨不對辦,自然乏人問津。限量是推銷手法,限產是實際條件所限,複雜表自然無法大量生產。但物就是以罕為貴,供過於求就會令價格下跌,為了刺激需求,就必須控制產量。鋼殼Daytona從來不是限量,官方也從來沒說過限產,但現實就是供不應求,所以大家要等,甚至要付炒價。雖然沒有明目張膽,但熟客就是通常較先獲得購買限量產品的機會。同時,品牌也自然會傾向較先供應限量或搶手產品給銷售成績較好的零售商。生客難以跟熟客競爭,小規模的零售商難以跟大型零售商競爭,這又算否違反競爭條例?


奢侈品市場沒有絕對的公平

政府指競爭條例主要是針對大集團大企業,防止他們壟斷市場。瑞士製表業有三大集團,Swatch、Richemont加LVMH,先不管他們如何影響同業競爭。當他們找零售商合作,他們會以綑綁的形式跟零售商洽談銷售權嗎?假設零售商想取得A品牌的銷售權,集團會以必須同時發售B品牌的產品作為交易條件嗎?假設零售商都必須售賣集團旗下所有品牌而不能只擇其一二的話,集團有否違法?而同時又會否局限了消費者的選擇?


大集團資源豐富,銷售渠道眾多,很容易就可以以大欺小。好像近年的萬寶龍,紅金openworked萬年曆也只不過約十六萬,這算不算以本傷人?積家最新的鋼殼Geophysic True Second,定價也不用七萬元,這又算不算恃強凌弱?對獨立小品牌不公平,但對消費者來說卻是天大喜訊,不同利益又應如何平衡?大集團無疑可以更有效降低成本(雖然不一定會同時降低售價),理論上可以推出性價比更高的產品,絕對的公平可以說是不存在。但其實最終的決策權是在消費者手裡,良心消費又好,擇善固執都好。我們可以做的就是,別盡往錢看,有時講下心,講下感情,有時講下style。沒有fair,但有balance。


文﹕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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