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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積金半自由行的啟示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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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11日 05:35
2010年10月11日 05: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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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去年7月在立法會通過的強積金半自由行,業界預期明年4月實施。誰知特區政府突然叫停,不論政界、業界、打工仔,都大感錯愕。積金局及其所屬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解釋,需要立法鞏固現有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安排,以保障投資者利益。由於相關的立法需要時間,故只好延遲半自由行的時間表。

積金局說需要立例規管中介人,其實現在的強積金中介人是有規管的。依積金局的統計,至2010年8月31日,註冊的強積金中介共有474家公司和27,815人。註冊強積金中介人分為4類:獲准提供保險單方面的意見(18,331人,必須同時為註冊的保險中介人)、獲准提供證券方面的意見(4,935人,必須同時為證監會RA1或RA4持牌人士)、獲准提供證券及保險單方面的意見(3,692人,同時是保險和證券的註冊從業員),以及獲准銷售強積金計劃,但不可提供投資方面的意見(857 人,不用是保險或證券註冊從業員)。這2.7萬多個強積金中介人,分別來自銀行、保險公司及證監會持牌法團。

迷債事件 反映多頭監管欠成效

目前的監管架構,牽涉多過一個監管機構,除了積金局,還有證監會、保險業監理處和金管局。雷曼迷你債的教訓,多頭監管並不理想,權責難以釐清、監管尺度不統一、溝通也不流暢。像「獲准銷售強積金計劃但不可提供投資方面的意見」這類的中介人,多是銀行從業員,沒有證券或保險從業資格,只做銷售活動,不提供意見,責任最小。以保單成立的強積金,不屬於證券資產,不受香港證監會規管。只有保險從業資格的「獲准提供保險單方面的意見」的中介人,只需要解釋保單的內容、條文,沒有責任提供投資建議,沒有客戶適合性責任(client suitability obligations)。但「獲准提供證券方面的意見」這類,需要跟着證監會要求的客戶適合性責任,給客戶作財務和投資取向分析、給強積金產品做盡責調查、風險評級、提供產品資料給客戶、為客戶做產品匹配、提供產品建議的分析和理據。這些不同要求,出現個怪現象,就是資格愈低、責任愈小、要提供給客戶的資料亦愈少。此情景持續下去,是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另一方面,現在的強積金計劃,有些是以保單成立,有些是以信託成立。又有多少打工仔、中介人知道、明白兩者分別?隨便說一個強積金計劃,能夠說出它是保單抑或信託的,相信絕無僅有。

投資理念未有共識

強積金還有一個誤區,是投資理念未有共識。強積金是長期投資,有固定年期,是屬於生命周期投資(life cycle investment)。生命周期投資是以時間作經,資產為緯,長期分散投資於不同資產類別(股票,債券等)。投資組合的風險水平隨着時間調整,愈接近目標退休日期(或投資到期日),投資組合的風險愈低,流動性則愈高。這種按生命周期、以時間為主(time-based)的資產配置方法,與大家熟識的以風險為主(risk-based)的單筆投資,在理念和操作上都大異其趣。在歐、美、澳洲等成熟市場,生命周期投資法已普遍應用在教育規劃、退休規劃等。生命周期基金也是重要的退休投資產品。但在香港,生命周期投資仍是新生事物。監管機構如果以風險為主的理念來規管強積金中介,便會對焦錯誤,差之毫釐,謬以千里。這是需要小心處理的。

陳茂峰

CFA,CFPCM

御峰理財董事總經理

mfchan@nobleape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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