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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市面出售的隱形眼鏡受不同規例監管,然而條例處處出現漏洞,令沒有受專業訓練的售貨員可「合法」出售隱形眼鏡,就算政府將有矯視用途(即有近視、遠視或散光等度數)的隱形眼鏡列為醫療儀器監管,有關制度卻屬自願性,監管效用成疑。
非矯視眼鏡毋須專業人員處方
政府於2004年就醫療儀器推出列表制度,如果有關產品出現事故,衛生署負責回收或採取跟進行動,但制度屬自願性質,至今只有約1%醫療儀器自願登記。
此外,政府規定合資格註冊人士才可處方矯視隱形鏡片,視光師亦受專業守則監察,須按指引處方,但制度存在兩個漏洞:一般售貨員反而可在不替客人驗眼的情况下售賣隱形眼鏡;非矯視隱形眼鏡屬於一般商品,產品出現安全問題才由海關執法。
香港執業眼科視光師協會長鄭偉雄指出,政府考慮將非矯視裝飾性隱形眼鏡一同納入醫療儀器規管範圍,但討論10年仍未正式立法,該會聯同香港光學會及香港執業眼科視光師協會要求政府規定,只有註冊眼科視光師或相關專業人士才可驗配或售賣所有類型隱形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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