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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港23年無居權 外傭斥歧視申覆核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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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05日 05:59
2010年12月05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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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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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家庭外傭一直受《入境條例》所限,即使在港工作及居住逾7年,待遇亦不如其他來港打工外國人一樣,可得永久居留權;日前一名菲傭申請司法覆核,首次挑戰《入境條例》,指有關規定違反《基本法》,對外傭存在歧視。若司法覆核成功,本港約28萬外傭將有可能與港人一同投票,亦可自由選擇職業及享受福利,對香港人口政策會有深遠影響。

非家庭外傭不受限制

挑戰條例的菲籍女傭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1986年來港,除頭一年外,23年來為同一僱主工作至今。她的律師彭思傑說,Vallejos並非在外傭團體支持下提出司法覆核,其律師行亦將提出另兩宗類似申請。他解釋,成為永久居民與否,在權利及責任上很不同,例如投票權、競選權及選擇工作的權利,Vallejos並非不願回菲律賓,他指「就像我成長於英國及澳洲,在香港執業,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後,也會經常到英澳探親朋,居港權與回祖國兩者根本沒衝突」。

兩申永久居民證被拒

Vallejos於08年4月到入境處申請永久居民身分證,同年11月,處方回覆說,根據《入境條例》第2(4)(a)(vi)條,所有外來家庭傭工在港工作期間不會被視為「通常居港」,因此未能達到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的連續7年通常居港要求。

翌月,Vallejos再向人事登記處申請,再度被拒,她遂向人事登記審裁處提上訴,今年6月被駁回。審裁處說,雖然撇除上述《入境條例》,Vallejos確已符合領取永久居民身分證要求,惟香港政府有權沿用其一貫對待外傭政策,《入境條例》並無違憲。審裁處又說,若批准外傭領取永久身分證,本港人口將於短時間內大量增加,除外傭外,還將包括她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Vallejos為推翻有關判決,申請法律援助,得到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彭思帝理律師行代表申請司法覆核。申請書指,《基本法》第24(4)條列明,外國人只要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即可領取永久居民身分證;現時《入境條例》硬將本符合居港資格的她,剝削為沒有永久居民身分及居港權利的人,實屬違憲。

代表律師指《入境例》違憲

此外,律師指人事登記審裁處在駁回其上訴時,錯誤地將不相關事項列入考慮當中,包括考慮政府一貫不給予外傭居港權的政策,以及外傭人數由1974年的881人增至1990年達7萬人等因素。對於審裁處指批出永久居民身分證予外傭會造成本港人口暴升,律師說毫無根據。

除違憲指控外,律師指《入境條例》亦存有歧視成分,把來港的外國人分為「家庭傭工」及「非家庭傭工」兩類,對其職業存在歧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外傭組織United Filipinos in Hong Kong副秘書Vicky Casai表示,一直以來都有外傭申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被拒,該組織自2000年向特區政府爭取有關權利,但一直不獲回應,她反問「為什麼只有外傭不可以?這是一種歧視」。她說,很多在港工作十多廿年的外傭早視香港為家,認為港府應如加拿大的做法,最少給外傭一個申請機會。

【入稟編號:HCAL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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