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呂子斌表示,妻子楊丹丹曾投訴售樓書陳述不實,發展商回應稱一切純屬「廣告客戶說話」。律師黃國桐分析,售樓書沒有特定法例管制,單憑售樓書入稟追討,沒有佐證,勝訴機會不大。
華麗文字、「超現實」標語、虛擬風光,售樓書推銷「戲法」層出不窮,黃國桐對比售樓書與招股書,直言公眾期望兩種文件所載資料「誠實、公道、可靠」,但招股書有上市條例規管,售樓書卻「無王管」,「是極不公平現象」。
售樓書僅受普通法保護,買樓客並未獲賦予特別法律權力,最終遭樓宇買賣合約「一招了」,「合約多有條文訂明,合約是交易的唯一依歸,售樓書資料便無約束力」。
黃國桐表示,除了售樓書,入稟人亦須呈上其他「並行承諾」,「如職員有否解釋某些查詢的回應等。如過去處理類似案件,除了合約,亦要呈上口頭協議為證據作佐證」。
所謂「高中低座」,實無準則。香港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發言人何鉅業稱,高座(high-rise)或中座(mid-rise)等沒有官方定義,是按樓宇相對高度描述,隨着不同時期與地區,有所不同。以愉景灣為例,不少樓宇大約11、12層,尚堤5棟高16至23層,勉強算是高座樓宇。他又強調,高座只形容樓宇高度,低層的景觀亦會遭其他建築物遮擋。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