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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壹週刊》2004年因投訴版一篇關於中國交通保險有限公司的報道內含誹謗成分,昨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裁定報道內容不實且並非公允評論,判《壹週刊》須向保險公司賠償15萬元,並支付對方訟費。
原訴為中國交通保險有限公司,兩名被告分別是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該刊總編輯李志豪。區院暫委法官黃健棠於判辭指出,涉案報道為《壹週刊》2004年5月第741期內,一篇投訴原訴的文章,法官認為當中指控不實,亦非公允評論。法官續稱,周刊的指控嚴重,對原訴的專業聲譽構成影響,亦引起公眾關注,而周刊並無任何合理辯解,應向原訴賠償。法官又指報道於2004年發生,但有關內容仍可於網上找到,事件影響至今並未停止。
【案件編號:DCCJ66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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