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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列舉例子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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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08日 10:09
2010年12月08日 10:0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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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勞工處為最低工資制訂的執行指引,日前呈交勞工顧問委員會審議。據悉,指引列舉多個例子,讓僱主參考如何計算工時。勞顧會資方委員、中華總商會永遠榮譽會長何世柱擔心,政府列舉的例子「太仔細」會令問題複雜化,容易引發更多勞資糾紛。但有勞方委員認為,例子有助保障員工不墮入陷阱,但由於指引沒法律效力,關鍵要視乎政府執法力度。

何世柱﹕會引發爭拗

何世柱認為﹕「老闆叫員工返工前送份文件,覺得他順路拍膊頭幫手,指引列明要計工時後,員工就同你計到足。員工話全程用了3小時,老闆唔信,覺得佢中途蛇王,只計1.5小時,日後肯定有很多這樣的爭拗。」

除了本地交通路線,指引亦有提舉北上工作例子。假若員工每周都要坐火車到東莞上班,指引建議僱傭合約應訂明,員工每周往返東莞的交通路程是否計入工時。若員工突然被調派到東莞以外地區工作,指引列明,當中涉及的額外交通路程須計入工時。

指引亦針對個別行業列舉計算工時例子,如領隊帶團外遊,遇上團友不適要求送院等突發事故,領隊協助團友的工作須計入工時;領隊的睡覺休息時間則不用計工時。

因為大家樂風波引起廣泛討論的「飯鐘錢」,指引明確指出,若午膳期間要在崗位當值便要計工時,其餘情况由僱主和僱員議訂。至於飲食業員工下午茶時段的「落場」時間,若合約訂明員工可外出休息,便不需計算工時;若合約指明要留守店內候命,便要計工時。

何世柱表示,假若指引屬一般性、非針對個別行業,推行不會有問題,「但若例子太多、太仔細,就會把事情複雜化,只會引發更多勞資爭拗」。最低工資法例列明,月薪11,500元以下的員工才需要記錄工時,何世柱建議政府列舉的例子應針對低薪員工的困難和處境,而非籠統地涵蓋全港打工仔。

勞方盼加強執法

據悉前日勞顧會會議上,有勞方委員要求政府把記錄工時的界線提高至月薪2萬元。勞聯委員吳惠儀擔心,最低工資推行後或加劇欠薪問題,希望政府指引可提及欠薪追索。另一委員、公務員工會聯合會主席梁籌庭希望,政府列舉例子同時亦能承諾加強執法,否則例子的警惕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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