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正式就取締層壓式計劃的修例建議諮詢公眾,新建議將不涉及貨品或服務的推銷計劃亦納入監管,以杜絕目前走法律罅的情况;而計劃的「中線」或「下線」參加者,只要明知計劃是以透過拉人頭入會而獲利,亦會與設立計劃的人同罪,最高刑罰亦會大幅提高至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新法案最快在明年中前提交立法會審議。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蘇家碧表示,層壓式計劃對香港整體無經濟效益,參與者透過招攬新人從中獲利,這類計劃甚少涉及正當經濟活動,最後因沒新會員加入無以為繼,導致參與者蒙受損失。雖然目前有《禁止層壓式手法推銷條例》,但該例在1980年訂定,隨着時代變遷,近年出現多宗關於層壓式計劃的投訴,執法機構均未能成功定罪。
現不涉「貨品」交易 不構成罪行
上訴法庭在2003年及04年曾審理兩宗涉及層壓式推銷計劃的個案,但兩個案的被告均被判無罪。以2003年的案件為例,雖然區域法院首次引用《禁止層壓式手法推銷條例》,將6名介紹他人入會修讀課程從中掙取回佣的人判監,但上訴庭闡釋條例定義,指層壓式公司若不涉及「貨品」交易,則不構成層壓式「推銷」罪名,故推翻定罪。
警拘27人 欠證據起訴
警方自2007年至今年9月,亦接獲10宗涉及層壓式營運的投訴,其中5宗個案拘捕了27人,但調查後,無足夠證據起訴。
針對這些漏洞,政府建議重新界定層壓式計劃,推銷活動即使不涉貨品或服務,而涉案人的主要收入來源是「拉人頭」的招攬費,便可視為層壓式推銷。政府又參考澳洲及愛爾蘭的制度,將刑責擴大至中線、下線的參加者,只要他們的主要收益來自介紹新人,亦與設立、宣傳及管理者同屬違法。不過,若市民是透過介紹別人銷售服務以享優惠,而不是單靠招攬人數多寡而獲利,蘇家碧認為這偏向是會員福利,不屬違法。
市民可在明年1月31日或之前發表意見,政府期望可在明年中前將修訂案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