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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挑戰公司票敗訴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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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08日 05:59
2010年12月08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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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社民連成員指功能組別中的公司團體票違反《基本法》,去年提出司法覆核被判敗訴後不服上訴,但昨再被上訴庭駁回。法官指《基本法》賦予市民選舉權利,不代表「只有市民」才可投票,而且公司票也非歧視「無錢開公司的窮人」,因手持公司票的均為獲社會承認、能代表行業的團體或商號。

上訴庭判社民連付訟費

社民連兩成員陳裕南和羅堪就去年底首次敗訴時,法官張舉能指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未有要求兩人支付訟費。惟上訴庭昨日駁回兩人上訴時,便依慣例判兩人須向律政司支付訟費,兩人由法援處代表,訟費金額有待評估。

陳、羅二人任職的士司機和三行工人逾20年,他們指自己無法成為「航運交通界」及「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組別選民,反而公司團體可投票,認為有違《基本法》第26條賦予市民選舉權利的條文。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指出,《基本法》第26條編排於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內,可見該條文主要是形容市民的角色,並非為了規管立法會選舉投票者「必須」為市民而非公司團體而設立。

【案件編號:CACV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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