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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box﹕防止賄賂條例刑罰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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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2月10日 05:59
2010年12月10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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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旦執法機構能證明梁展文接受新世界的聘任,是對其在紅灣事件的「延後利益回報」,兩方同樣犯法。前者觸犯的,是香港法例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2)的「賄賂」罪。條例列明,「任何公職人員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監禁7年。

至於行賄者,則是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第8條「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條例列明,「任何人與其他公共機構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而向受僱於該公共機構的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最高刑罰同為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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