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終審法院上月底裁定圍標不構成串謀詐騙,並非刑事罪行。終院昨日於書面判決理由解釋,買家在拍賣之時希望能低價買入、賣家則想高價賣出,心態無可厚非,各檔主根本沒有責任要互相競投令食環署從中得利,要各檔主真心競投,只是食環署一廂情願。
17名熟食檔主於2004年由大埔墟臨時街市搬遷到大埔墟街市,各人選擇檔口投標前,先私下抽籤決定檔位分配,因此被食環署指「圍標」,被控串謀詐騙。終審法院上月審理案件時,指各人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罪行,昨日再頒布詳細判辭。
沒主動作失實虛假行為 非不誠實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烈顯倫法官引用毛玉萍案指出,像毛玉萍般開設不同的假戶口來欺騙銀行和市民,從而抬高股價的行為,才涉及詐騙成分。反觀本案,各被告只是協議不競投其他檔口,他們沒有主動作失實或虛假的行為,即使他們是私下議定,在法律上也不構成不誠實。
法官重申,食環署舉行拍賣,不應有「拍賣過程必然有競爭性、其利益必須會因而提高」的想法,商業世界買方總想愈平價愈好,賣方則愈高價愈好,道理自然不過;既然賣方無責任提供最平價,買方也無責任多付錢競投。檔主既然沒有必然責任互相競投,再加上他們所做的協議亦沒有不誠實之意,檔主的行為自然不構成串謀詐騙。
要各檔主真心競投 食署一廂情願
法官又指出,其實食環署的角色亦非真的受騙。他解釋,案件於裁判法院審理時,食環署的證據已顯示,於2004年下半年曾就320個檔口舉辦投標活動,當中差不多所有檔口均以低價租出,即每檔口只有一人出價。法官認為,難以想像食環署敢說未發現當中有人圍標,然而即使如此,食環署仍自願簽署租約,沒有拒絕簽約以保障署方利益;因此,若說署方「被騙」簽下合約,可謂十分荒謬。法官認為,若食環署欲保障其利益,只要依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的建議,要求各檔主簽署、保證事前從未與其他競投者作協議圍標的條文即可。
【案件編號:FACC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