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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呈請禁上訴 裁定違憲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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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14日 21:59
2010年12月14日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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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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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昨裁定《立法會條例》中,選舉呈請不能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做法違憲,並促請當局修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表示,政府非常尊重終院的判決,會以此為依歸檢討《條例》,可望在2011年上半年提出修例建議,並趕及在2012年立法會選舉前完成修例。

政府尊重判決 望2011年提修例

至於在這段時間內會否出現真空期,林瑞麟認為終院已宣布相關條例屬違憲,條例不再有效,假如在修例前出現選舉呈請個案,法庭可根據本案判決處理。

早前在5區補選中出選港島區落敗李振雄,不滿港台選舉節目把他和其餘4名候選人的片段分開兩日播放,認為會令選民以為自己已退選,因而提出選舉呈請,但被法官駁回。雖然終院已作違憲裁決,但李振雄稱無意再糾纏下去。「我們這些小市民,無政黨背景,繼續上訴隨時會搞到破產!」他表示自己因為這宗官司,已被法庭沒收2萬元按金,加上政府一方仍未追溯堂費,最終「代價」難以估計。

昨日的上訴案事緣2008年立法會選舉落敗的資訊科技界候選人莫乃光,質疑對手譚偉豪在選舉期間違規賣電視廣告,遂提出選舉呈請質疑,被判敗訴。莫乃光不服上訴,惟上訴庭表示無權處理,莫再向終審法院上訴。

《條例》損害終院功能

代表莫乃光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審訊時表示,《條例》剝奪了候選人上訴權利,違反憲法精神。李柱銘又指出,《條例》限制候選人只能向原訟庭一名法官作投訴呈請,該法官決議後,有關決定不設上訴機制;但另一方面,《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容許候選人就呈請結果上訴至終院,他認為兩者的處理不應不同。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案件不牽涉候選人的上訴權,反而涉及終院為案件作決定性裁決的功能,會否被上述《條例》所限制和阻礙,他認為上述《條例》損害終院的有關功能。

馬道立稱,莫乃光及律政司一方都不能解釋,為何《立法會條例》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處理呈請的方法會有分別,而有關分別亦不合理,故裁定上述《條例》違憲,案件發還上訴庭審理。

【案件編號:FACV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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