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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昨日公布的私營骨灰龕場名單中,52個被指不符合規劃或土地用途,當中一半經營者不同意違反條款。福位商會副會長梁錦濠表示,至少有7間骨灰龕場考正慮聯手或個別入稟方式,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釐清「骨灰」與「人體遺骸」定義,聽取大律師意見。
骨灰龕營辦商與政府多年的爭拗核心,是如何界定「骨灰」與「人體遺骸」。根據《火葬及紀念花園規例》,「人體遺骸」是指人類屍體或非活產嬰兒的屍體,不包括屍體經火化後剩下的骨灰;不過,《規例》對「遺骸」的定義,卻不適用於租契或地契條款,發展局詮釋「地契不能存放人體遺骸」條款時,「人體遺骸」就包括骨灰。
梁錦濠批評,發展局自訂標準評定52間骨灰龕場違規,又質疑如52間骨灰龕場涉嫌違法,「哪政府為何一直不執法?現在說可能違法,可是自打嘴巴?」
梁錦濠堅持「骨灰不等於人體遺骸」。他說,業界及坊間早要求政府制定長遠骨灰龕政策前,必先釐清兩者分別,但當局一直未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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