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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龕位非建築物 龕場入稟抗收地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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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17日 21:59
2010年12月17日 21: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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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昨公布52個不符合土地契約或非法佔用官地的私營骨灰龕場,屯門藍地一間經營骨灰龕場的佛堂,雖未被列進名單,但政府今年8月以違反地契為由收回土地。佛堂認為土地放置佛像、供奉桌及8000多個以圍欄欄住的平放骨灰龕,不算違反地契「不准興建建築物」的條文,日前入稟高院要求法官下令政府交還土地。

稱平放龕位沒違地契

原訴一方為南安緣有限公司,被告為律政司長。入稟狀指出,南安緣為藍地兩幅地皮的業主,根據地契,兩地皮只可作農業或花園用途,不能興建建築物。原訴指出,兩地皮位於南安佛堂附近,佛堂自1964年開設,供奉大聖佛祖,以傳揚儒釋道為目的。2009年9月起,原訴提供兩地皮予南安佛堂發展,今年5月該兩幅地被用作南安佛堂的花園,放置觀音像、供奉桌、兩個水池及「白鴿洞式」的8872個骨灰龕位。

原訴指兩幅地上的設施只是用作宗教儀式的花園,沒有違反地契中「不能興建建築物」的條款,因上述設施全非「建築物」。今年7月,政府發信指原訴違反地契,要求原訴於28日內移除有關建築物,最後於8月26日收回土地。

原訴指雙方對「建築物」定義仍有爭議,政府不應即時收回土地,故要求高院法官聲明,政府錯誤收回土地,並下令註銷土地註冊處內有關收回土地文件的登記。

【入稟編號:HCA18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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