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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目測指無戴隱形眼鏡 司機投訴 處理兩年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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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17日 05:59
2010年12月17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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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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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司機因有沒有佩戴矯視眼鏡駕駛與警員起爭拗,司機堅持已戴隱形眼鏡,兩名警員卻聲稱看不到司機有戴,遂按「規矩」向司機發告票,司機其後投訴兩名警員。事件在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擾攘近兩年,近日終得以解決,惟投訴人已繳交罰款,監警會認為有必要大幅縮減調查時間,爭取市民對投訴制度的信心。

《監警會通訊》提及一宗投訴個案,事發在去年2月晚上6時左右,投訴人被票控「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警員檢查對方有否按駕駛執照所示佩戴矯視鏡片,投訴人聲稱已戴隱形眼鏡,警員以肉眼觀察認為投訴人沒有戴,並要求他即場掀起眼瞼檢查,投訴人要求往醫院或警署檢查被拒,更因「駕駛時未有佩戴矯視鏡片」被票控。

投訴人不服,報案求助,一名警長到場以肉眼檢查,認為投訴人沒有佩戴隱形眼鏡。投訴人其後要求送院,醫療報告顯示他當時有戴隱形眼鏡,遂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但投訴警察課認為兩名警員當時已採取足夠步驟處理,遂將案件列為「並無過錯」。

監警會批警方執法死板

監警會覆核案件時不同意投訴警察課說法,監警會主席翟紹唐指出,案件反映警方執法死板。翟說,雖然程序沒有要求有醫學程序作檢查,「但不可以叫當事人即場讀出遠處的文字嗎?警員不是專業人士,黃昏時段如何憑肉眼斷定對方有否戴隱形眼鏡?」

翟紹唐指出,現時約有70%至75%案件屬類似的輕微個案,處理時間往往要兩年。他說,案件完成刑事程序後,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分別有半年處理案件,如果覆核結果不一致,雙方要書信來往、開會,完成案件可能是事發後年多兩年,他認為案件拖太多時間,有損市民對投訴制度的信心。

另外,監警會月中透過獵頭公司向廉政公署執行處前助理處長朱敏健挖角,曾專責調查警務人員貪污案的朱敏健將於明年1月3日加入監警會出任秘書長,協助委員會監察投訴警察課處理及調查投訴。朱敏健昨會見傳媒,表明將檢視警隊投訴制度的改善空間,過往的調查工作更有助他了解警方在調查程序上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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