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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中聯辦 支聯6員脫集結罪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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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21日 21:59
2010年12月21日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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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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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支聯會6名成員去年聖誕節衝入中聯辦大樓範圍示威,被控非法集結罪,審訊時中聯辦官員梁雄未能明確指證中聯辦大樓屬私人地方,裁判官阮偉明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6名被告無罪,當庭釋放。但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強調,這次判決沒約束力,不代表市民日後可擅自進入中聯辦示威。

支聯會聖誕再赴中聯辦示威

律政司發言人昨指出,在仔細研究裁判官的裁決理據及檢控官的報告前,不宜就裁決作任何評論。警方發言人表示,正與律政司研究法庭判辭,強調警方一貫尊重市民和平集會、遊行和發表意見的權利,並致力在不妨礙其他公眾人士的權利和自由下協助所有集會和遊行,但絕不容忍任何暴力或違法行為,會繼續公平、公正、及不偏不倚地執行職務。

事實上,被告之一「長毛」梁國雄亦相信,今次得以脫罪,並不代表日後可以如常走入中聯辦。支聯會等人聖誕日會再到中聯辦示威,要求釋放劉曉波,「長毛」稱,他不會刻意衝擊中聯辦,並相信警方和保安屆時一定會「駐重兵」,戒備森嚴,以防他們衝入大樓。

6名被告包括支聯會常委李卓人、蔡耀昌、梁國華、梁國雄、李耀基和義工古思堯,案情指出,他們與其他示威者去年聖誕節為爭取釋放劉曉波,在西區中聯辦大閘外示威及高叫口號,未幾因有汽車從中聯辦大樓駛出,6名被告及其他示威者趁鐵閘未關上即衝進大樓前的庭院,有記者見狀亦衝進庭院採訪,而中聯辦的保安和警方與示威者就在大樓的玻璃門前推撞。

控方指中聯辦屬私人地方,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擅進,保安和警方有權阻止示威人士的行動,而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擾亂社會安寧。

倘公眾地方阻示威 責在警方

阮偉明在裁決中指出,非法集結共有3個定罪元素,首要的是被告當時參與集結,這點毋庸置疑;第二個定罪元素是被告是否作擾亂行為,這牽涉保安和警方是否有權阻撓示威行動,而關鍵是中聯辦大樓是否如控方所言是私人地方,或是如辯方所指,由於中聯辦是中央駐港機構,地位應與政府機構一樣,公眾人士可自由進出而毋須預先批准,屬公眾地方。第三個元素是被告的行為有否破壞社會安寧。

阮官進一步解釋,若中聯辦屬私人地方,保安和警方的行為屬合情合理;若中聯辦屬公眾地方,基於《基本法》保障市民在公眾地方的示威自由,保安和警方不應無理阻撓被告的示威,當日發生的混亂和拉扯情况變成是保安及警方所引致,與眾被告無關。

三定罪元素 兩未能證實

惟阮官指出,審訊期間,控方傳召中聯辦行政財務部處長梁雄作供,雖然梁雄作供時指中聯辦是私人地方,但表明這屬個人意見,他未獲中聯辦授權出庭作供,梁雄亦並非中聯辦的高級領導人,故法庭對中聯辦大樓是否屬私人地方存有疑問。

另一方面,由於當日衝突期間,保安員已關上大閘,當時沒有與案無關的市民在場,無人因此而害怕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故裁判官認為控罪的第三個定罪元素亦不成立,裁判官因此判6名被告無罪釋放,但阮官認為各人衝進庭院的行為有自招被檢控之嫌,故拒絕各人索取訟費的申請。

【案件編號﹕ESCC1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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