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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沒約束力 公眾未可自由進出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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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21日 05:59
2010年12月21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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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分析,即使今次遊行人士勝訴,不代表公眾日後可以自由進出中聯辦範圍。他解釋今次裁決只在裁判法院層次,對其他案件沒有約束力;加上被告脫罪其中一個原因,是沒有證供證明事發的中聯辦是私人地方,裁判官是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前提下,判處被告無罪。若日後發生同類案件,而中聯辦又交出確實證據,證明大樓是私人地方,屆時被告便未必能夠脫罪。

非領事機構 屬私人公家難判斷

湯家驊又指出,私人或公眾地方並無「一刀切」定義,須考慮環境、場地用途等環節。公眾地方一般代表公眾可自由出入,但政府地方不一定屬公眾地方,「並非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出入政務司長辦公室」。他表示,「中聯辦既非領事機構,不像駐港特派員公署,公署範圍如同國家領土,擁有管轄權,屬私人地方。中聯辦亦不是特區政府一部分,到底屬私人或公眾地方,難以判斷」。

湯家驊又認為,在一國兩制下,中聯辦並非香港政府部門,若說中聯辦大樓是公眾地方,換言之其他領事館也會一視同仁,他相信特區政府必定不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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