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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果金限離港再遇覆核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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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22日 05:59
2010年12月22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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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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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繼高院裁定社署要求綜援申請人「申請前一年連續居港」規定違憲後,再有長者以類似理據挑戰生果金制度,72歲的林和倫表示大半生任職中巴、大東電報局司機,妻兒和孫子均紮根香港,退休後卻因常回鄉探親友,未符資格而少領半年生果金,日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社署「回水」。

社署發言人表示,高齡津貼屬毋須供款的社會保障計劃,經費全來自政府收入,申請人必須以香港為長期居住地;有關居港規定為如何分配公共資源提供了一個合理的基礎,並有助毋須供款的福利制度在需求不斷增加下得以維持,以及平衡社會各界利益。

退休司機:視香港為家

林和倫由法援署代表入稟,認為俗稱「生果金」的高齡津貼不應設離港限制。申請書指出,林如倫1949年從內地來港,只有小學程度,過去40年一直努力工作,曾於中巴、大東電報局和私人機構任司機,60歲時仍於律師樓當信差,至2003年方退休。除了長子移居英國,其妻子和2子1女與7個孫兒均在港居住,他亦視香港為家。

常返內地探親友 申請生果金被拒

林如倫指出,退休後由於常在廣州、三水和樟木頭等地探親會友,每年約三分之二時間不在港。08年3月他年滿70歲,希望申請生果金,卻被社署指他不符連續居港要求,他不斷上訴仍不得要領,直至同年10月,他留港時間「合格」,才開始獲發生果金。

目前年滿65歲的香港永久居民,若申請前連續居港一年、資產不超過署方要求上限的,可領取1000元普通高齡津貼;70歲以上長者可申請高額高齡津貼,同樣為1000元,但不設資產上限。近年申請生果金長者人數維持在近50萬人次,2009年因不符合連續在港一年而被社署拒絕或自願放棄申請的長者共有3158人。

政府:為防長居外地長者濫用

政府指出,設立留港一年的限制是為免早已移居外地的長者,仍申請領取生果金。但林如倫一方指出,離港限制的要求違反《基本法》保障市民獲得社會福利的權利,是倒退、沒有改善社福制度的做法,規限亦干預市民外遊,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條文。

【入稟編號:HCAL1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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