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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案底藥駕司機 法律無符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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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23日 09:59
2010年12月23日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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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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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年輕司機駕的士短短3年已有35項交通案底,年初再被揭索K開工,不但紅燈開車、綠燈停車,更嚇得女乘客跳車逃生,結果被判囚一年半及停牌兩年。雖然上訴庭昨應律政司的申請宣布加刑,然而在立法會本月中否決加入終身停牌建議,以及法例所限下,法官僅可加刑至監禁兩年半及停牌3年,意味着被告出獄後,仍有機會再當職業司機。

刑滿半年即可重考車牌

30歲的被告陳瀚海,2007年開始當的士司機,今年初因索K駕駛被捕之前,已案底纍纍達35項(見表)。今年1月2日,被告駕駛的士撞向歌和老街近畢架山道交界處的燈柱,警方到場發現他鼻腔有白色粉末,但准他保釋候查。

18日後,他於紅磡接載乘客時,在綠燈前停車卻衝紅燈,後座乘客受驚下車,前座女乘客但求下車而急急掏出100元鈔票等候找贖時,被告忽然開車,嚇得她跳車而逃,後來被告之的士撞向路邊鐵欄後被捕,警誡下他直認曾吸食K仔氯胺酮。

20日內兩藥駕

今年5月,被告於區域法院承認兩項在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及兩項吸服危險藥物罪,被判監一年半及停牌兩年。由於他亦違反早前干犯的藏毒罪緩刑令,因此另被加刑14天。

律政司昨指判刑過輕,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運騰表示藥駕最高刑罰雖只有3年,但被告的駭人案底,加上20日內兩犯藥駕,均可見他公然視法律為無物,因此應判以接近最高刑罰。

李運騰又指被告不能以案中沒有死傷來求情﹕「難道傷人案被告,可以以傷者沒有死去作求情理由嗎?」至於停牌期兩年,他表示這意味着被告出獄不久,即又可駕駛,因此同樣需要延長。

法官倫明高稱,辯方求情指藥駕問題於年初並不猖獗,顯然只因執法一方難於辨識,而非實際藥駕人數不多。律政司一方亦和議,指09年藥駕被捕者只有11人,但2010年上半年已升至37人。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稱,除將被告加監一年外,又要求被告出獄後必須重考車牌才能駕車,他指車輛用於不負責任的人手中,只會淪為殺人武器,而被告作為職業司機,理應知道駕駛受技術、心理及健康情况等多種因素影響,對自己及他人的金錢及性命均有所危害。楊官又指危駕可以是一時疏忽造成,但藥駕屬明知故犯,理論上刑責更大。被告兩次意外未有撞傷途人或乘客,可謂純屬走運,絕非求情因素。

【案件編號﹕CAAR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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