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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誹謗機師案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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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25日 05:59
2010年12月25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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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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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國泰航空2001年解僱49名外籍飛機師,去年底高院裁定國泰未經紀律聆訊炒機師,且違反《僱傭條例》歧視參加工會機師,須賠償當中18人;另17人指控國泰誹謗,則獲賠償共5610萬元。國泰其後上訴,上訴庭昨為國泰平反部分指控,指國泰有權在不給予理由下終止合約,法官更將誹謗賠償大幅下調七成,令國泰至少慳回4420萬元。

國泰省回4420萬元

國泰發言人表示歡迎法庭裁決,現時正由律師研究判辭,查看其他判決部分。

國泰去年被裁定3宗罪成,包括違反《僱傭條例》第21B僱員參加工會的權利、無理解僱及誹謗機師。法官芮安牟早前判18名機師分別可獲賠償15萬元,以及330萬元誹謗賠償。由於其中一名機師於官司期間去世,因此無法得到330萬元誹謗賠償,國泰當時最少須賠償5880萬元。

不過,上訴庭昨推翻國泰無理解僱的指控,先省回向18人賠償15萬元;至於誹謗賠償,上訴庭亦「從輕發落」,認為賠償金額330萬元太多,因法庭根本無證據證實「行頭細」、機師受誹謗影響日後生計的觀點,遂下調賠償金額至70萬元。如此一來國泰可省回4420萬元。

機師未定是否上訴終院

上訴庭唯一維持原判的是國泰違反《僱傭條例》,因機師行使參與工會的權利而被終止僱傭合約,因此15萬元賠償金額維持不變。其中一名機師John Simpson Warham得悉判決後表示事件並未完結,有份代表機師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本案中更重要的問題是國泰當年是否不合理解僱機師,她會跟機師商議決定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暫時未有定案。

梁美芬又稱,本案是香港法律援助未如理想的典型例子,眾機師纏訟多年,法援只能輔助而未能覆蓋大部分費用。現時部分機師已失業近10年,部分更未能返回本行工作,承受極大經濟壓力;如今裁決要機師為國泰負擔一半訟費,顯示獨立小市民與國際企業公司「根本無得打」,促改善法援制度。

【案件編號:CACV66、2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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