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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打咬傷4歲童 兩青年判守行為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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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25日 05:59
2010年12月25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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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年輕母親欲往街市買餸,交託兩青年代為照顧4歲兒子,惟兩青年卻趁機拳打腳踢,甚至用口咬傷男童,其後被捕。兩被告昨獲准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兩年,裁判官坦言案情嚴重,但考慮到他們年紀尚輕,警誡二人不得再犯暴力罪行。

受託鄰居照顧

16及18歲被告楊子健及温凱靖昨於觀塘法院應訊,並無家人陪同。醫療報告指涉案男童在今年10月14至20日留院治療及觀察,報告顯示他右邊肩膊、胸口、背部及大腿有咬痕,臉、胸口、背部、右手及腿有多處瘀傷,右小腿亦有新近造成的瘀紅傷勢。

案情指出,今年10月14日,幼稚園校長發現男童身上有傷痕及咬痕,向母親查問揭發事件。男童向警員稱前一天在家被楊及溫拳打腳踢,更被温咬傷。男童母親表示近一年來委託兩名住在附近的青年,在她買餸時照料兒子。二人警誡下承認曾傷害男童。

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指兩被告對「未識性」小孩做出如斯行為,案情嚴重,甚至有衝動拒絕二人的守行為申請,改為起訴他們,但考慮到他們仍是「小朋友」,判監會令他們恨錯難返,最終頒下簽保令,及判處二人支付500元訟費。

【案件編號︰KTMP23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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