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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 本港
醉駕「三級制」罰則:第一級呼氣酒精含量超標至35微克,初犯最短停牌6個月,再犯停牌2 年;第二級超標至66微克,初犯停牌1年,再犯最短停牌3年;第三級超標逾66微克,初犯最短停牌2年,再犯停牌5年。
■ 內地
醉酒後駕車,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一年內再有醉駕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者,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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