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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尊嚴」:法律前人人平等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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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27日 05:59
2010年12月27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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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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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今年3月兩會期間,總理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寫入「尊嚴」二字,提出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其「尊嚴論」引起各界熱議。而在今次的電台交流中,溫家寶再度闡述他對「尊嚴」和「幸福」的理解.認為要人人平等,生活體面。

有聽眾問到溫家寶,現時除了買房難,還有看病難、入學難、買車難:「你怎麼看老百姓生活中遇到的這些難?你認為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還有哪些方面需要努力?」

對罪犯人格也要尊重

溫家寶覺得,要使人民生活的更有尊嚴,「第一就是要保障每個人享有憲法和法律所給予的自由和權利;第二,就是無論職業不同、財產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每個人都完全平等,特別是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第三,要使社會更加公平,特別要關注那些弱勢群體、殘疾人、愛滋病人,使他們能夠有尊嚴地生活;第四,就是要尊重每個人的人格,包括犯錯誤的人,以至犯罪的人都要尊重他們的人格,通過教育和幫助,使他們獲得新生,這就是我對尊嚴的理解。」

不過,溫家寶今次闡述「尊嚴論」,與他在今年2月與網民交流時所提出的已稍有不同,今次他還具體指出包括愛滋病人、罪犯等群體的「尊嚴」定義。

幸福論:令人民過體面生活

溫家寶還認為,所謂幸福,就是要「通過不斷的發展生產和改革開放,使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使每一個人都能過上更加體面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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