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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拒拆僭建閣仔囚1月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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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28日 21:59
2010年12月28日 21: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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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屋宇署昨日披露一宗因非法僭建被判監的罕見個案。觀塘裁判法院上月將一名拖延3年仍未清拆在地舖內非法僭建閣仔的業主,判即時入獄1個月。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是次判囚屬於罕見,認為有阻嚇力。

根據屋宇署資料,本港目前仍有逾4萬宗未遵從清拆令的非法僭建物個案。有資深結構工程師指出,若業主貪方便在舊樓地舖胡亂建閣仔,可能對地舖員工甚至樓宇結構造成危險,建議業主應聘工程師「入則」申建合法閣仔。

未遵清拆令 全港4萬宗

屋宇署昨發新聞稿表示,一名業主因無遵從《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命令,清拆其處所內的僭建物,於上月2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即時入獄1個月。

屋宇署未有透露該名業主身分及物業詳細地址,只表示屋宇署人員於2007年到觀塘雲漢街一幢樓宇地下的一個單位視察時,發現該單位內搭建了一個閣仔,有關工程事先無獲屋宇署批准圖則,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於同年4月,向該物業擁有人發出清拆令。

不過,該名業主在命令限期過後,仍未清拆僭建物,屋宇署遂向該業主提出檢控。法院於2009年1月判該業主罪成,罰款港幣46,800元。但該業主其後仍沒有將違例搭建的閣仔清拆,屋宇署遂於今年4月再次提出檢控,導致該業主被判入獄。

屋宇署發言人強調,違例建築工程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自己的物業進行建築工程前,最好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發言人又補充,業主為本身利益着想,若要清拆其物業的舊有僭建物,亦應聘請註冊承建商進行清拆工程。

議員指判囚罕見 具阻嚇力

立法會議員李永達認為,因未清拆僭建物而判囚個案較罕見,認為有阻嚇力。他說,按規定屋宇署可聘請建築商,到不遵從命令的物業拆走違法僭建物,或者「釘契」,但前者可能追討不到費用,後者若是業主不打算轉手,成效亦有限。根據屋宇署數字,目前仍有逾4萬宗未遵從清拆令的個案,當中有54宗案齡更已達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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