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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屋宇署接到舉報或巡查時發現有僭建物,會以「當時佔用人」為對象,按既定程序向業主發出警告、清拆令乃至提出檢控等,但需時往往以年計,其間業主有權將已被釘契的單位轉售,如果僭建物未被拆除,屋宇署便要重新啟動程序,向新業主追討。有議員批評屋宇署和法院執法太慢,令有心人藉此將物業轉手,避過清拆僭建物的責任。
追討新業主 要重新啟動檢控程序
今次涉事單位位於觀塘雲漢街41號,前業主羅靜卿於2004年以182萬元買入單位,其後屋宇署於05年及07年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拆去單位內的僭建閣仔,但羅靜卿未有理會,結果於09年初被判罰款46,800元,但她依然未有按指令清拆閣仔,最終於今年11月被判入獄1個月。不過,今年初她已正式將物業以180萬元轉售給陳華。
根據屋宇署的程序,署方會先不具名地向單位佔用人發出警告,若干時間後,會向業主發清拆令,期限一般為60天或90天,若業主在限期前未清拆僭建物,屋宇署可提出檢控,業主可能被罰款或入獄。屋宇署跟進單位有否清拆僭建物時,如果發現單位已轉手,署方就會轉向當時的佔用人,即新業主重新追討。
立法會議員陳鑑林認同現時屋宇署的做法有問題,需重新啟動程序追討並不理想,批評屋宇署倘能緊貼追討業主,就不會有空間被業主轉手,拖延清拆時間。工聯會王國興認為,屋宇署及司法機構均應加快檢控程序,以堵塞漏洞。
今年至今有4萬多宗個案未有遵從清拆令清拆僭建物,較05年的2.9萬多宗增加五成多,而被定罪的個案大都是被判罰款,罰款額在過去5年由100元至9.9萬多元不等,另於04年及08年各有一宗被判入獄的案件,分別判囚14天及3個月,但兩者均獲得較刑期長的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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