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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是否犯法要看意圖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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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29日 05:59
2010年12月29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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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警方近年檢控社運人士的名目層出不窮,今年10月社運人士葉浩意在中聯辦外開香檳,慶祝劉曉波獲諾貝爾和平獎,因「濺濕」中聯辦保安被警方以「普通襲擊罪」拘捕,這宗「奇聞」除成為本地報章要聞外,連美國有線新聞網絡(CNN)都有報道,後來當局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才決定不作檢控。而繼開香檳後,今次社民連用奶粉去撒警員及中聯辦職員,又會否被視為「襲擊」呢?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解釋,警方必須有理由懷疑對方有意圖將奶粉擲向在場人士,或罔顧後果地向人群投擲,方可以「普通襲擊罪」起訴,例如社民連黃毓民向特首曾蔭權「掟蕉」,便有可能構成罪行,反而「受害人」受傷與否,並非決定檢控的關鍵。

沾污國徽並非刻意

另外,由於示威者投擲奶粉時,粉末沾到中聯辦正門的國徽,有指警方可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13條,即「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毁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可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有關條例不可引用在此事上,因為條例列明涉事者的行動意圖是侮辱國徽,而撒奶粉並非刻意不尊重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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