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贈送須當作出售計算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30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30日 05:59
2010年12月30日 05:59
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明報專訊】內地稅制另一點與香港不同的是,將貨品無償地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者,會視同銷售。即是說,在評稅時,該批貨品會當作賣出來計算。

換句話說,派貨辦、派試用裝、免費試吃等,全部要當作出售計算(按平均銷售價計算)!這對港商來說,可能會很不習慣,也可能會大失預算。

不過,這有一點「走盞」的空間。例如,在廣州地鐵免費派發報章的公司就增設一些回收箱,以聲稱「不是送報章給乘客,只是借報章給乘客在地鐵上閱讀」。

至於一般公司,則可以考慮改為派發優惠券,讓持券者以半價購買貨品作推廣,或者買一送一等。但消費者一定要有付款,而且折扣也不能太大(如一折等)。否則,稅務部門仍然會覺得不合理,而自行以一個它覺得合理的價格來計算。

貨品送員工 同樣受限

鄺綺君提醒港商,即使是將貨品送給員工,也會視同銷售。雖然在某些行業來說,這做法可能相當普遍。例如,麵包店或食肆將快將過期的食品送給員工等。但在稅務上,這樣說卻會被當作出售。只可以說,那些貨品過期報銷了,找人收集處理了。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