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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行為3年 命令不輕長青網文章

20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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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2月30日 05:59
2010年12月30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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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簽保守行為的被告不會留下刑事案底,而今次裁判官處以簽保5000元及守行為3年,相信是一個較重的命令,常見的簽保守行為令年期是一年,金額則為一二千元。他補充,裁判官會以個別案件的嚴重程度去決定期限及金額。

陸偉雄解釋,控方選擇不以刑事檢控,反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一般意味涉案事主不追究、被告屬初犯及有悔意、案情較為輕微;控方亦會考慮被告背景或證據強弱等因素。法庭雖不能干預控方是否提出起訴的決定,但若認為案情嚴重,有權拒絕控方簽保守行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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