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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漁農自然護理署前司機因醉酒駕駛被停牌期間繼續上班執勤,駕貨車接載署方職員到北潭涌郊野公園一帶工作,今年7月被裁定6項停牌期間駕駛及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15個月。司機昨提上訴,指控方無法證明工作日誌上的駕車紀錄是否真確。
公務員犯案須自行上報
50歲上訴人黃連基,1996年加入漁護署。漁護署發言人指出,黃連基於署內任職司機,現已停職。發言人指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的指引,若公務員有犯罪紀錄須自行上報,署方現正內部調查黃的個案,擬定處理方式。由於案件正處於司法程序,署方不予評論。
案情指出,去年3月9日黃連基承認醉駕,判罰款5000元及停牌半年。但同年3至8月停牌期間,黃繼續上班駕車,未有通知漁護署被停牌。至6月黃因於西貢西沙路備有偷竊工具罪名而被定罪,漁護署向律政司索取相關文件時,才驚悉「日日揸車」的黃原來正值被停牌,署方即時停止其職務,警方再起訴他本案7項罪名。
涉藏偷竊工具被查 揭發違規
去年10月黃連基上訴時獲推翻出外時備有偷竊工具罪名;法官指以黃的身高,單靠一雙「士巴拿」根本難以如控方所言,偷取路牌變賣。但至今年7月,他因停牌期間駕駛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被裁判官沈小民判囚15個月。
上訴指控方舉證未達標
已服刑5個月的黃昨提出上訴,指控方舉證未達標準,如控方無法說明工作日誌內資料的準確度,且他亦不算蓄意隱瞞漁護署停牌事實,因他在審理偷竊工具案時,亦坦白交代被罰停牌。
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指他雖然停牌期間駕車,但其工作表現上沒有失職,沒有犯下過錯,決定押後案件,指示辯方再查閱案例陳辭,其間被告還押。案件押後至下月5日再訊。
【案件編號:HCMA6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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