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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案去年平安夜發生,未受惠於「醉駕三級制」新例,可讓監禁與停牌分期執行。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鄭家富指被告4年的監禁刑期不算輕,但抵消了停牌期,認為應判處更長時間的停牌令。
倡終身停牌 增判刑彈性
新例12月17日實施後,危駕致死罪名的被告不論初犯或重犯,法庭皆可下令監禁完畢後才實施停牌令。鄭家富指本案被告的停牌令僅5年,「相對遺憾,應判更長」,明言建議引入終身停牌,原意之一正為給予法庭更大空間,判處長時間停牌令,可惜被否決。
大律師陸偉雄分析,法庭擬定停牌長短,須考慮被告的駕駛態度,如越線行駛、車輛保養、肇事速度,以及傷亡情况等;法官並須參考案例,不能有例不從。
大律師﹕須考慮駕駛態度案例
他強調處理新例實施前的案件,只能加長停牌令,減低監禁期的影響,又認為立法是唯一方法,可訂明最高停牌期,讓法官有更大酌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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