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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燈工程師控淫兩女童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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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02日 05:59
2011年01月02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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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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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現年52歲、在香港電燈集團任職29年的已婚高級工程師黃冠秋,被控在聖誕假期間,在女兒名下的居屋單位內,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及非禮13歲女童。警方在其電腦器材檢獲多達203張淫褻照片,包括多名女童的性器官特寫。裁判官考慮到控方已掌握證據,可能加控其他嚴重罪名,被告若被定罪將面對長期監禁,擔憂他棄保潛逃,遂拒絕其保釋候查申請,被告即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聖誕假公園認識 不涉金錢

無案底的被告黃冠秋與妻兒同住,他被控於去年12月27日在筲箕灣東駿苑某單位與年齡未滿13歲的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在同日同地非禮女童Y,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庭上透露,X及Y分別只有12及13歲。案件押後到1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等候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據悉,被告與X於聖誕假期間在公園認識,被告邀其回東駿苑單位玩電腦,X帶Y一同前往,事件並不涉及金錢交易。控方昨表示,警方在現場及被告工作地點檢獲1部數碼相機、3部電腦及11個硬盤,初步調查下發現多達203張相信屬第3至4級的年輕女子淫褻照片,部分更是女童的性器官近鏡特寫。

檢11硬盤藏多人淫照 警或加控

據了解,該批相片相信屬於多名其他年輕女子。控方指警方需時檢驗器材及相關照片,不排除會增加控罪。根據法庭就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指引,第3級是指成人與兒童間非性交的性活動;第4級是成人與兒童間的性交、性虐待及人獸交影像。

香港電燈集團有限公司公共事務總經理楊玉珍回應本報查詢,稱已得悉事件,由於黃冠秋現被警方逮捕,他將暫時被停職,直至案件審結為止。

被告昨經代表律師提出保釋申請,指被告有很強的本地聯繫,與太太及一子一女同住於北角城市花園逾20載,太太昨亦有到庭旁聽,已準備5萬元現金為被告作擔保金,亦能安排更高的保釋金額。辯方又指被告身體不適(見另稿),希望能外出養病,會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並承諾每天晚上下班後到北角警署報到,以及保證在保釋期間不妨礙警方調查。

辯方又強調,被告得悉警方調查之初已採合作態度,上月30日早上抱恙在家休息時接到警方電話,立即動身到案發現場,即女兒名下的居屋單位協助調查,並無拖延或逃避。不過,主控官反對被告保釋,指本案控罪嚴重,加上警方有被告涉及其他嚴重罪行的證據在手,可能加控其他罪名,一旦定罪,被告須長時間服刑,擔心他會棄保潛逃,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接納控方觀點,遂拒保釋申請。

藏4級照 可囚3年

上訴庭08年7月為《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訂下判刑指引,將兒童色情物品分為4級︰第1級為兒童情慾姿勢及暴露影像,不涉及性活動,如影像多於20個,初犯者需判監1至6個月;第2級為兒童間的性活動及自慰影像,最高可判監9個月;第3級是不涉及性交的兒童與成人性活動影像,須判監6 至12 個月;第4 級為兒童與成人的性交、肛交、性虐待及人獸交影像,須判監1 至 3年;相中兒童年幼或照片作商業用途等均為加刑因素。

【案件編號︰STCC1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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