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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律師梁永鏗表示,市建局與租戶間無合約關係,但若局方收購物業而導致租戶無法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局方需向租戶賠償或安置,業主及地產代理仍可在完成收購至市建局收回單位前出租單位,但有責任提醒租戶。
他舉例,若業主及代理明知搬遷期為一年後,仍提供兩年租約,而租戶有合理理由表明事前不知悉,便可入稟法庭向業主及代理追討。
根據市建局政策,在市建局已收購物業內居住而符合資格的租客,可獲公屋單位安置及特惠搬遷津貼,有關租客必須在凍結人口調查前已在上址居住、沒有其他居所,並符合房委及房協的入住公屋資格。
租客若不接受安置或因各種原因未獲安置,市建局仍會向同意搬離物業的租客發放特惠金,於凍結人口調查前遷入的租客可獲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3倍與一半的基本特惠金和額外現金;在凍結人口調查後遷入的租客,只能獲相等於政府特惠津貼兩倍的特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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