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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案例﹕知情不刪 等同發布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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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05日 05:59
2011年01月05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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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網上空間無限,加上容易隱沒身分,網民可以無所顧忌發言,但自由亦有代價,網上討論區充斥大量誹謗言論,網民難告,矛頭轉向網上討論區的經營者。香港過去一直未有案例就網站經營者是否要為網民的誹謗言論負責,但英國早在2001年已有裁決,該裁決其後亦為歐美法院依從。

在Godfrey v Demon Internet Service一案,物理學講師Laurence Godfrey發現被人冒名在網上論壇Usenet發表誹謗言論,遂控告網絡服務提供者DIS,法院裁定DIS得悉有誹謗言論而不清除,其責任就等同發布人(publisher),可被控誹謗,相反,若提供者不知道言論存在,則只能當為促成者(facilitator),毋須為誹謗言論負責。東方控告高登一案預審時,高院法官任懿君亦同意有關判決,若高院於正審亦接納有關原則,將會成為香港首宗相關案例,對互聯網言論管制及自由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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